证监会发文明确律师事务所报送证券法律业务规则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程丹2024-06-28 21:08

证监会6月28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向证监会报送执业信息的总体要求、报送主体、报送时间、报送内容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据了解,《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是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即“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所制定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是做好证券法律业务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律师事务所常态化报送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律师事务所在报送时需由总所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备案模块,统一负责报送执业信息。

在报送时间安排方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在出具项目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后即时报送执业信息,也可以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同时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要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补充报送工作。

在保送内容方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指出,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要在系统中填报三类信息。一是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日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对应证监局、业务类型;二是委托人信息:委托人类型、委托人名称及证件类型、委托人证件号、委托人住所地;三是法律意见书信息:法律意见书名称、出具日期、签字律师数量、法律意见书数量、签字律师及身份证号,并上传法律意见书(含律师工作报告)电子文本。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准备报送信息材料,保证报送的执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规定,各证监局要督促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审核辖区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形式要素的完备性。在监管工作中,各证监局发现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各证监局发现在本辖区执业的住所地在其他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未及时报送执业信息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监局。各律师事务所在报送执业信息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向住所地证监局咨询。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整理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及时更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方便律师事务所开展报送工作。

校对:刘榕枝

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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