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迎修订 投行“守门人”责任再压实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许盈2023-02-06 04:00


证券时报记者 许盈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调整完善部分监管措施,进一步强调廉洁从业要求。

受访投行人士认为,全面注册制对投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新挑战。未来,券商更要主动适应“零容忍”的强监管环境,加强投行人员执业质量,严守合规底线,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守门人”的责任。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据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删除核准制相关内容,统一适用注册制,并将北交所由参照适用调整为直接适用,同时完善对保荐机构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调廉洁从业要求;对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作出原则性规定;增加对持续督导违规行为的问责措施类型;完善保荐业务资格条件、年度执业情况报送形式、违规人员薪酬退回等要求。

具体来看,监管进一步丰富业绩下滑监管措施的类型。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十四种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对保荐代表人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等监管措施。

去年以来,有多家券商保代因为保荐的可转债或IPO项目业绩变脸而被追责,备受市场关注。

对于保代的违规处罚措施表述也发生变化。征求意见稿指出,若保代出现“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等8项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个月到三十六个月的监管措施”。而现行规定则表示,根据情节轻重在三个月到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代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监管还强调“廉洁从业”要求。征求意见稿除了对于保荐机构及保代、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要求新增“廉洁从业”之外,在监管措施方面,也将“严重违反廉洁从业义务”纳入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处罚措施中。

在薪酬退回问题上,从业人员若出现违规行为后,未来有可能面临退回“全部薪酬”。征求意见稿提出,保荐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退还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部分或全部薪酬。

此外,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也发生变化,其中有关违规处罚条件的表述由原来“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改为“最近二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对此,有券商投行人士认为,大趋势仍是对券商的合规风控、归位尽责提出更高的要求。

倒逼投行提升质控能力

全面注册制的到来,为券商投行业务带来巨大的机遇,也进一步提高对投行从业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

华泰联合证券相关人士表示,注册制优化市场进出机制,倒逼投行提升质控能力,法治供给的日渐完善也将中介机构责任压严压实,对投行的业务稳健性提出更高要求。

“注册制贯彻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审核部门不再对发行人做实质性判断,投行要真正承担起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监管明确申报即担责,对投行质量控制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投行必须及时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民生证券副总裁王学春称。

财通证券表示,证券公司需要对系统、人员、流程、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全面注册制更高要求。

海通证券则表示,券商更要主动适应“零容忍”的强监管环境,加强投行人员执业质量,严守合规底线,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守门人的职责,为全面注册制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招商证券总裁助理王治鉴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注册制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保荐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他谈到,注册制对保荐机构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和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执业风险显著上升,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对券商的短期竞争力具有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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