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副会长高天红:提升自律管理服务效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江聃2022-11-22 16:34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11月2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高天红在“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上表示,近年来基金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居民理财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行业发展势头良好。与此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行业生态,协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以法律合规为着力点,不断提升自律管理服务效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高天红也指出,私募基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与法律合规密切相关,涉及到基金的治理和行业的治理,如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界定、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违法犯罪的刑事打击等,协会正在关注研究。

基金行业成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场平行论坛的议题为“合规法律服务赋能‘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高天红表示,近年来基金行业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居民理财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基金业协会服务的各类机构资产管理规模达到68.3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26.59万亿元,公募基金受托管理的各类养老金的规模4.07万亿元,私募基金20万亿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模15.84万亿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模1.97万亿元。

高天红表示,公私募的证券基金积极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超配生态环保、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为创新增长持续提供动力。截至今年上半年,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在投本金达到8.85万亿元,其中投向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的本金占比均接近30%,助力专精特新企业持续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巨大。

“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将在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高天红说。

夯实制度基础,严厉打击违规机构

近年来,在私募行业规模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以基金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行业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的治理体系不断夯实,行业整体规范化水平有所提升。高天红介绍,协会正在修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规则,拟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的核查标准,强化公开透明,明确行业预期,贯彻扶优限劣的导向,优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分道制规则,对持续合规运行,展业状况良好,专注投早、投小、投科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优先办理快速备案,配合监管部门启动实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退出机制,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在强化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规机构方面,据统计,今年以来,协会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是去年同期的1.7倍,立案检查和审理的案件数量均创新高。高天红表示,目前正在抓紧修订纪律处分的实施办法和自律检查规则,督促主体履职尽责,严肃行业纪律。

在推动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高天红表示,一方面,协会积极争取司法支持与保障,推动明确基金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畅通基金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推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刑事惩戒、民事救济相互协调补位。另一方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完善行业调解仲裁机制,持续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协会还与多家仲裁机构就仲调对接、案例宣导、专项研究等建立合作机制,以案说法,以案析理,引导行业机构守法合规经营,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形成依法维权意识。近年来,协会通过组织调解,促成和解等方式,解决行业纠纷共490余件,共计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近47亿元。

协会正在研究四类突出难点问题

高天红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也较为突出。如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界定、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违法犯罪的刑事打击等。

具体来看,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基石,部分管理人由于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将特殊的信托关系异化为普遍的委托关系,将特别的信义义务矮化为一般的合同义务,未能将忠实勤勉贯彻到基金募、投、管、退的全过程。实践中信义义务的基本内涵、责任范围和行为标准仍有待明确,从而更好对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同时,相较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更多依赖合同约定和机构自治,在保障了灵活性和自由度的同时,也带来如GP与管理人分离的时候职责如何划分,强势的投资者与管理人投资决策的话语权如何设置,关联交易如何有效监控,利益冲突如何更好防范等问题。

高天红指出,公司型、合伙型的基金由于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保护,投资者作为股东合伙人,在行权维权方面具有更多的路径选择和程序保障,而契约型基金未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难以直接适用强制清算、代位诉讼等程序,投资者自主行权和诉讼维权的机制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此外,部分伪私募以私募基金的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和市场秩序,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相关的刑法罪名。

“这些问题与法律合规密切相关,涉及到基金的治理和行业的治理,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些问题,能够进一步提升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直接融资的质效,对行业行稳致远,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高天红强调。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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