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锂电池爆炸烧伤骑手 卖家被判赔66万元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召奎2025-11-28 08:44

刚买不到3个月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因为下雨放在出租房里,半夜突然爆炸起火,导致外卖骑手孙某重度烧伤。于是,孙某将锂电池卖家屠某告上法庭进行索赔。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屠某并无生产组装锂电池的资质,但其仍生产组装锂电池并售卖给孙某,且其未能提供电池质量不存在缺陷的证据,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66万元。

孙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送外卖,2024年3月,他从屠某那里花费2400元买了一块60V、60A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与旧电池换着用。5月30日晚,该电池突然爆炸并引发火灾,导致孙某重度烧伤。经北京市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查,爆炸的电池盖及金属外壳无任何标识,爆炸原因为电池内部故障。于是,孙某将屠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1万余元。

屠某辩称,其销售给孙某的电池与发生火灾的电池并非同一块电池。同时,孙某烧伤和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放在房间存在直接关系,故其个人损害应该自行承担。此外,发生火灾时孙某如果意识清醒,可以通过东西两侧房间窗户逃生、降低烧伤烫伤的风险,但其当晚喝了酒,而且还冒险强行将电动自行车推到室外,因此其对自身烧伤也需承担责任。

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屠某并无生产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的资质,由此可认定其生产并销售给孙某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关于产品缺陷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孙某确从屠某处购买了锂电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该电池的型号、尺寸等,孙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另一块电池尺寸与公安机关认定的引起火灾的电池尺寸不一致,因此,屠某销售给孙某的锂电池系引起火灾的电池存在高度盖然性,该院对火灾系因屠某销售给孙某的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引起予以确认。

该院还指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锂电池系个人组装售卖的情形下仍购买并将电池置于房屋内,同时综合火灾发生前其存在饮酒行为等情节,认定孙某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该院判决,由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孙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屠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66万余元。

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类似外卖骑手购买三无电池爆炸后导致自身受伤的案例在多地已有发生。对此,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提醒外卖骑手,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得超过48V。此外,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具有3C认证标识的锂电池产品,不要购买“三无”产品,也不要把锂电池拿到室内充电。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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