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控制权之争案也成为资本市场的经典判例,促使其他上市公司在面临恶意收购时,更注重程序合规性而非简单排斥对手。
来源:新财富杂志(ID:xcfplus)
作者:砺羽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中,上海宝银与物美控股之间围绕着新华百货(600785)的争夺战无疑是耗时极长的,从2015年4月到2017年12月尘埃落定,一共历时两年半多。
期间,物美控股控制的新华百货多次使用了停牌、否决上海宝银提案等反收购措施。行政监管的多次介入,则令整个争夺战更加白热化。最终,上海宝银铩羽而归,事件以物美控股部分要约收购、巩固控制权而落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争夺战中,上海宝银和新华百货分别发起了多次司法诉讼,在国内证券市场控制权之争中,属于司法介入最多的一次。新华百货控制权之争案也成为资本市场的经典判例,促使其他上市公司在面临恶意收购时,更注重程序合规性而非简单排斥对手。
01
物美控股入主西北商业龙头
新华百货是宁夏唯一商业类上市公司,深耕百货零售领域,业务覆盖宁夏全域及内蒙古、陕西、甘肃等周边省份,拥有344家实体门店(含12家百货商场),形成多个大型商圈。其“新华百货”品牌在西北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认知度和消费者忠诚度。
作为西北商业龙头,新华百货2005年销售额达18亿元,净利润达3900万元,占据银川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0%,具备区域垄断性和品牌溢价能力。此外,新华百货在银川市中心拥有大量商业地产,其重估价值远高于市值。这种“资产富裕型”特征,往往容易吸引资本关注,尤其是险资和产业资本。
2006年4月,物美控股旗下的物美商业收购了新华百货2850万股国有股份,持股比例为27.7%。物美商业由此取代宁夏国资,成为新华百货的实际控制人。2006年5月,新华百货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发行认沽权证作为股改对价,物美商业的持股比例增加至29.27%。2008年1月,物美控股进一步整合股权,收购了物美商业持有的新华百货股权,直接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物美控股作为中国知名的零售企业,通过入主新华百货,扩大了在零售市场的份额。新华百货旗下亏损的东方红广场项目,也在物美的直接管理下,降低运营成本,2007年实现盈利。
然而,宝银系突然介入,引发了激烈的控制权争夺战。
02
宝银系入场
2015年4月,宝银系实控人崔军将目光瞄准新华百货,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入股份。
4月14日,宝银系通过旗下基金上海宝银、上海兆赢(两者为一致行动人,上海宝银的法人为崔军,上海兆赢的法人为崔军妻子邹小丽;上海宝银是上海兆赢的第二大股东,持股30%,而邹小丽持有上海兆赢62.28%的股份)合计持有新华百货11,324,805股,占总股本的5.0191%,首次触发举牌。
随后的10个交易日内,宝银系集中资金快速吸筹,截至4月28日,将持股比例提升至10.00004%,一跃成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
宝银系的快速增持,引起了物美控股的关注。2015年4月30日晚间,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股票自5月4日起停牌。
停牌期间,双方进行了积极沟通,物美控股希望宝银系不要继续增持,而是参与定增。2015年5月21日,宝银系与物美控股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平等参与定增,各认购约40%份额。
然而,5月23日正式发布的增发方案显示,新华百货将面向物美控股和上海宝银、上海兆赢定向发行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5663万股,价格为17.66元/股,其中,物美控股认购5103万股、上海宝银认购280万股、上海兆赢认购280万股,拟募资总额不超过100,008.58万元。
此方案与口头协议存在巨大差异。按照此方案,定增完成后,物美控股的持股比例将增加至39.59%,稳固第一大股东的位置。这一差异让崔军和宝银系感觉被忽悠,双方矛盾由此产生,并纷纷在二级市场增持股票。
新华百货增发方案公布后,宝银系继续通过旗下多只基金在二级市场集中买入,7月8日持股比例增至15.07%,7月15日增至20%,8月15日增至25%,9月14日突破30%。
而物美控股也于2015年8月4日在二级市场增持1,711,489股,占新华百货总股本的0.7586%;其子公司北京物流信息同步增持27000股,占总股本的0.012%。此次增持后,物美控股持股比例提升至30.7466%。
03
博弈股东会
由于双方持股相差无几,宝银系开始谋求更多权益,但遭遇了新华百货的反击。
二者的第一轮交锋,始于2015年6月。6月2日上午,上海宝银在其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提出五项议案,并表示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宝银系声称,自2015年4月起,其多次提议改组董事会未果,6月1日中午后,其通过电话不断(8次)联络新华百货,表达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意愿,并且通过邮件方式提交了有关议案,新华百货未给予任何回复。
宝银系的议案,除收购保险公司外,还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以新华百货2014年度末总股本2256313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二是增加崔军、王敏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三是新华百货和上海宝银分别出资40%、60%,设立“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上海宝银在适当时机将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的资产注入该基金,并谋求将其打造成千亿级的产业基金。
新华百货随即向上交所申请于6月3日起股票停牌,并于6月9日发布澄清公告,指公司董事会没有收到宝银系提交的正式书面申请文件,并认为其提案缺少合理的可行性分析,且风险较大,公司不宜采纳。
6月8日,上海宝银因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宁夏证监局于当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宝银的五项议案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自行以《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议案,不符合现行信息披露规定,决定对上海宝银、崔军给予警告,分别罚款40万元、10万元。
8月10日,宝银系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罢免6名董事并补选6人,后被新华百货董事会以“不具备条件”为由拒绝。
在董事会渠道受阻的情况下,9月14日(宝银系持股比例当时为28.8%),宝银系根据原《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转向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明确要求改组董事会并提名6名董事(含崔军)。监事会认定宝银系符合提案条件,决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9月23日,新华百货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宝银系提案因物美系持有的投票权优势被否决,反对票高达56.23%,赞成票为43.7%。
2016年2月,双方又进行了第二轮交锋。
当月,物美系控制的新华百货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调整后的定增方案,并将上海宝银、上海兆赢剔除出定增对象,改由物美全额认购,如果定增完成,物美的持股比例将提升至41.78%(后续因诉讼未实施)。而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其将上海宝银、上海兆赢列为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理由是,二者已向公司发函,提出增加其参加本次调整后增发,并要求本次大会审议该议案。
宝银系随即起诉,要求撤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全部议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物美系定增方案本身合法,但回避表决程序存在瑕疵:新华百货未按照公司章程,先对“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进行表决,损害了宝银系的表决权;董事会擅自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6内容(增加宝银系为关联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最终,最高院撤销了此次股东大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决议。
其第三轮交锋,出现在年度股东大会。
2016年3月31日,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向新华百货董事会提出,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7个提案,包括罢免现有董事和董事长、重新选举董事人选、调整非公开发行预案等。
4月13日,宁夏证监局对上海宝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为罢免现有董事和董事长、重新选举董事人选的议案违反了上海宝银及一致行动人于2016年2月19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中关于“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的公开承诺。新华百货董事会当日召开会议,决定取消相关议案。在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上海宝银提出的调整非公开发行预案等剩余提案仍被提交审议,但未获通过。
04
诉讼拉锯战
控制权争夺中,宝银系与新华百货还展开了一系列诉讼,为资本市场留下了值得参考的判例。
先来看其中的第一回合。
2015年9月17日,新华百货在宝银系持股达到30%后,又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停牌。当年12月8日,新华百货股票复牌,并公告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就在这一天,宝银系增持至32%,超越物美系,成为新华百货第一大股东。
2016年1月28日,新华百货将宝银系告上法院,认为宝银系在购买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信、违规增持减持股份、违法操纵股价的行为,请求判决宝银系自2015年6月2日后(即宝银发出《公开信》的时点)增持的4963.9万股股份无效,并限制其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新华百货指出,宝银系在2015年4月10日首次触及并超过5%的持股比例时,应当在3日内公告,且该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股票,但宝银系不仅未予公告,反而在其控制的两个账户间连续卖出、买入,直至4月14日第7次超过5%才通知公司公告。
同时,2015年12月8日,宝银系合计增持公司股份至32%后,在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中没有财务顾问和律师的核查意见,该增持行为违法。
此外,宝银系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同时买卖公司股票,对敲交易,总量超600万股;且有4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均超当日成交量的10%,构成操纵股价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认为宝银系在持股比例触及5%时买入、卖出,属于违规操作,但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故驳回新华百货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监管层面,宁夏证监局于2016年1月向上海宝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认为宝银系在2015年12月8日增持新华百货股份至32%披露收购报告书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律师专项意见,责令宝银系在改正前不得对已持有的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在其完成整改后,宁夏证监局于新华百货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答复,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可以参与表决。
再看第二回合。
2016年9月10日,物美控股向新华百货提交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增加作为原定于9月21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9月13日,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向新华百货提交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新华百货董事会以上海宝银议案超过规定时间提交为由,认定其属于无效议案。
9月18日,新华百货公告披露了上海宝银及一致行动人提请召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但新华百货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事会及监事会已依法成立并正常履职,宝银系的提案与《公司章程》冲突,且可能破坏公司治理稳定,对其不予认可。
针对这一事宜,宁夏证监局也向宝银系的财务顾问开源证券出具问询函,要求其回复:宝银系提出的换届选举董事会议案,是否违背其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的承诺。开源证券回复称,该议案不属于调整现任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的情形,未违背承诺。
9月20日,上海宝银及一致行动人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新华百货,请示撤销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新华百货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相关诉求被法院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10月31日一审、二审驳回。
9月21日,新华百货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物美集团推选的董事。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比达80.25%,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对相关议案的赞成率最高达73.82%,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旗下四个基金账户所持公司全部股份也均参加了表决。
双方的诉讼战还有第三回合。
2016年12月,物美系增持新华百货至32.94%,重新成为第一大股东。
当月,宝银系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货百货返还其2015年5月参加公司非公开发行时缴付的保证金4,944,800元及利息损失16万元,合计5,104,800元。
新货百货于2017年3月提起反诉,认为宝银系违反在本次增发实施完毕之前不增持新华百货股份的合同承诺,通过五次增持,从签订合同时持股10.00004%增持至32%,致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如按照已申报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实施,新华百货非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占增发后总股份的76.28%,不具备上市条件;宝银系属于为争夺公司控制权,故意违约增持股份,导致非公开发行被迫中止,其应赔偿新华百货损失1129.1万元(后续追加赔偿金额504.28万元,总计1633.38万元),并解除原来的股票认购合同。
2017年10月,法院判决,解除原股票认购合同,上海宝银赔偿新华百货247.24万元。
在双方一轮又一轮的诉讼拉锯战中,司法判决通过强调程序正义与依法治市原则,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为资本市场的有序竞争提供了司法标杆,禁止以“恶意收购”为由滥用权利排除合法股东资格。
05
纷争落幕
2017年12月22日,物美控股的子公司物美津投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新华百货1.955%的股权,物美系由此合计持股34.941%。
2018年7月,物美控股向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新华百货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拟以18.6元/股的价格(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8.36元/股)收购公司不超过6%的股份。8月18日,新华百货董事会建议股东接受要约收购。9月6日,要约截止,共有304个账户接受要约,约占新华百货总股本的5.089%。物美系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至40.028%。
宝银系后续因内斗减持退出,2019年上海兆赢清仓,双方的股权争夺最终逐渐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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