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胡敏文
近年来,随着司法护航的深化、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维权机制的创新,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从制度构建到理性维权,如何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更坚实的保障,成为资本市场持续探索的重要课题。
筑牢保护基石
在维权机制的持续探索过程中,资本市场生态在法治轨道上良性演进。据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康分析,胜诉案例的累积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通过司法救济的“看得见的正义”筑牢投资者信心根基,让受损权益可追偿形成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司法高压抬高违法成本,倒逼市场主体敬畏规则。他特别强调,“三公”原则既是市场基石也是执法底线,监管与司法需保持锋芒,通过常态化监管与普法从源头遏制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琦也提到,证券市场向来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信息披露制度本是消除公众投资者与公司内部人之间信息差距的有效手段,可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会让这一机制失灵,使外部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进而打击其交易积极性。而当投资者看到胜诉案例不断涌现,自身受损权益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自然更愿意参与市场交易。同时,投资者积极起诉维权,也能增强民事责任机制对证券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从心理上遏制他们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让市场主体更自觉地遵守规则。
上海金融法院的实践成为生动注脚,据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孙鸿介绍,该院创新设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舱,通过关联沪深交易所系统实现持股查询与索赔登记“一刷办结”,为维权提供便捷入口;案件处理中采用的示范模式,集中力量突破同类案件,既节省司法资源又形成裁判指引,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责任界定与制度完善
尽管投资者保护机制不断推进,但诉讼索赔行动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司法救济实际操作中,责任界定的精细化成为关键命题。王琦指出,当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核心争议在于,发行人担责已成共识,但中介机构、董监高及双控人等主体的责任范围认定仍缺乏统一标准。尽管司法实践已探索适用比例连带责任机制,但过错程度量化、责任比例划分等实操难题,仍待明确答案。
索赔并非易事。“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涉及三日一价、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等要素。对于代理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的律师来说,通常针对不同要素的观点是前后统一的;但对代理律师来说,不同投资者观点不同,甚至在诉讼过程中会发生变化,影响法院审判效率。”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程晓刚说。
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需要更深层的治理优化。如何破解“惩戒违法”与“保市场活力”的两难局面,平衡企业存续与投资者权益,是制度构建中需要持续探索的问题。
对此,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提出的路径颇具建设性:通过“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实现纠纷分层化解,借助责任精细划分与多元赔偿资金池保障赔付实效,创新分期赔付、债转股等机制平衡企业存续与投资者权益,最终构建监管与司法协同的全链条体系。
理性维权,坚守权利边界
随着上市公司罚单增加,代理诉讼模式近年愈发常见。“当市场出现符合民事诉讼条件的重大虚假陈述案件时,部分律师会发布索赔征集公告、提供诉讼指引,征集后代理投资者提起单独或共同诉讼。其采用的‘胜诉取酬、败诉不取酬’模式,促使律师精选胜诉概率高、涉案主体有偿债能力的标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维权实效。”孙鸿说。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郭显浩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有限,证券支持诉讼也难以覆盖大量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索赔需求;同时,投服中心的保障机制未涵盖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等投资者只能通过律师代理维权。在此背景下,律师服务成为补充。
他同时提醒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诉讼三个集中起诉的时点:一是获悉虚假陈述立案通知书,2022年虚假陈述新规实施后,这一时点可能前移至监管函或更早的公开信息;二是部分投资者获赔、胜诉或调解的信息公开后,包括法院示范诉讼公告或律所案件资讯;三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三年之际。
多位专家提醒,投资有盈亏波动,不能将正常风险简单归咎于他人违规,更不能因短期损失情绪化维权。对于经查实的虚假陈述行为,要果断维权;但证据不足、因果关系模糊时,应避免盲目起诉,以免消耗司法资源并自身陷入损耗。投资者每一次合理维权,既是捍卫权益,也是约束市场违规行为,需专业判断与克制态度并存。
投资者维权虽有挑战,但并非无章可循。投资者的每一次合理维权,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捍卫,更是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约束;既需要专业判断厘清责任边界,也需要克制态度避免权利滥用。当投资者既敢于对违规行为说“不”,又恪守法律边界,方能在与市场的良性互动中实现长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