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电解液龙头天赐材料(002709)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民事诉讼,诉讼赔偿经济损失达人民币8.87亿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受理。
据天赐材料公告,公司商业秘密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被前员工窃取,并违反保密泄漏给了竞争对手,案件中共涉及12名被告方,其中被告九李某为九江天赐前员工,被告一、二、三分别为浙江某A股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子公司以及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四、五则具体负责被告二所投建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液态锂盐项目”)。
据公告,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8月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于2021年5月20日从九江天赐处离职。李某在九江天赐曾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违反保密义务,伙同被告七郑某与被告一公司、被告三何某达成合作协议后,被告一至五将其通过收买的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的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资料运用于被告二公司液态锂盐项目中,并由被告六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郑某、被告八姜某与何某成立,实控人为何某)承接项目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涉及被告李某、郑某两人早先已因侵犯九江天赐商业秘密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月5日已做出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李某、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及三年四个月,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及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并追缴二人全部违法所得,禁止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目前,两被告已提起上诉,该刑事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基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已做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所审查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掌握的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实施的侵权行为,原告九江天赐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侵权规模巨大且获益巨大,同时还存在毁坏、隐匿侵权证据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九江天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天赐材料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九江天赐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及相关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销毁承载原告商业秘密的有关设备,共同赔偿九江天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7亿元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与诉讼费用,并就其侵权行为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此外,被告二销毁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文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