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行提出,“优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这是在总结前期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意味着,金融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将持续加大,与之相匹配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更加灵活和精准。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由央行于2024年4月创设,旨在激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可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央行按商业银行贷款本金的60%给予低成本再贷款支持,总额度为5000亿元。通过该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截至2024年11月15日,政策实施逾半年,商业银行仅累计与1737个企业和项目签订贷款合同4000亿元,如此的“实物工作量”,显然难及政策预期。这也是2024年11月21日央行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召开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工作推进会议的原因所在。此次例会提出优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当然也主要基于这一原因。至于为何出现如此窘境,其实道理很简单,商业银行所恪守的市场法则和“商业可持续”底线难以包容初创科企,以至于开发与初创科企相匹配的贷款产品遭遇瓶颈约束。
那么,央行以往创设的科技创新类再贷款工具为何没有出现如此窘境呢?那是因为其重点支持的对象以进入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为主,如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因而能够较好地做到信贷风险与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间的相互适配。而当下推进实施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以初创科企作为其重点支持对象,出现融资窘境自然也就在所难免。
众所周知,追求稳健、厌恶风险和顺周期行为,几乎成了银行信贷的“天性”,这是由其特殊的商业模式决定的。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注入贷款对象后,贷款对象若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商业银行也不会因之而获得丝毫的收益性回报,唯一获取的只有事先按相关制度厘定的利息收入;贷款对象若业绩变差甚或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商业银行反而会因之而承担全部的贷款损失风险。即便是在央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支持的激励下,也难以改变这一预期,因为初创科企风险控制难度较大,一旦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央行再贷款铁定是要还的,而风险却留给了自己。
由上所述可知,优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关键在于强化政策协同联动,激发政策合力,做好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的无缝衔接,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投贷联动、“股贷债保”联动等政策机制的协同联动,统筹各种政策工具资源,协力助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提质增效。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借鉴实践中业已成熟的“政银保”信贷协同支持模式,健全完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通过风险缓释促使其风险偏好达到与初创科企风险相适配的程度。
之所以强调要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补偿机制,这是由初创科企的风险特征(主要为研发失败风险)所决定的。因为初创科企的风险特征属于“不确定性”事件,而非风险事件。因此,商业银行将再贷款注入初创科企的基本策略是:将“不确定性”事件转化为“不确定性”风险,然后借力风险补偿机制,将“不确定性”风险得以缓释。唯有如此,才能使其达到与银行风险偏好相适配的程度。
风险补偿机制的核心构造是:引入保险机制并赋予“不确定性”以模拟概率,通过模拟概率与真实事件“偏差”的适当性管理,使得不可保险的“不确定性”事件变为可保险的“不确定性”风险。在该机制中,“不确定性”风险的兜底责任通过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形式由地方政府承担,“不确定性”事件向“不确定性”风险转化责任由保险机制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引入保险机制较资金池单一信贷风险补偿方式,更能兼顾信贷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更为重要的是,引入保险机制实现研发责任险、创新失败险等信息共享,可以大大降低信贷风险。信贷风险的减少意味着财政资金的节约(补偿金减少),地方政府在遴选对象时自然会将投保情况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从而倒逼企业购买与研发创新相关的保险产品,这又在客观上起到了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形成企业风险与信贷风险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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