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旨在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业内人士表示,《信披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做好定期报告层面的规则衔接,证监会同步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简称《年报格式准则》)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统称为“定期报告格式准则”)。
考虑到本次《信披办法》修订内容较多,有些方面变动还比较大,为了给上市公司留足准备时间,同时减少对 2024 年年报披露工作的影响,《信披办法》定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2024 年年报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
吸收最新监管实践
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信披办法》, 以部门规章形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作了规范。2021 年3月,为了落实新《证券法》进行过一次修订。《信披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注册制全面落地,各方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实践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订对相关规则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系统性。
比如,强化风险揭示要求。修订后的《信披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明确了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明确了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确立了暂缓、豁免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去年12月份,证监会已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做好规则之间的衔接,《信披办法》增加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此外,修订后的《信披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
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监管
一是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保密风险,明确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二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披露时点由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是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
为了落实新《公司法》,《信披办法》调整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一是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 括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其中有的主体不是上市公司,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其取消监事会,因此,在个别条文中仍保留有关监事的规定;二是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审计委员会既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也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三是将原有关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适应性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
考虑到本次《信披办法》修订内容较多,有些方面变动还比较大,为了给上市公司留足准备时间,同时减少对 2024年年报披露工作的影响,《信披办法》定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
校对:刘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