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控股股东拟以标的资产“NJLPC”9.0134%的股权作价抵偿公司此前因违规担保被划扣的6048.54万元。对此,上交所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本次交易作价公允性、是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等。笔者认为,大股东以资抵债需确保资产作价公允,切实保护好中小股东利益。
据公告,“NJLPC”主要从事聚酯薄膜生产,2023年及2024年前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13亿元和3.5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61亿元和-0.24亿元;此外,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NJLPC”资产负债率为62.06%。这些数据表明,标的经营状况并不是很理想。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标的以市场法评估值为7.46亿元,增值率为137.61%;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5.23亿元,增值率为66.55%。最终,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控股股东等以资抵债构成关联交易,也属于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尚未构成重大重组,且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也就是说,控股股东等以资抵债,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是其中的关键,如果抵债资产质量不佳、作价偏高,未来甚至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一个资产包袱,那么,如此交易或导致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而且,202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对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整改有相关规定,包括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对于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则需满足“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等要求。为做好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整改事宜,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是消除以资抵债标的资产泡沫估值。一个运营资产价值几何,不同主体或有不同看法,控股股东等当时占用上市公司多少资金或违规担保导致多少资金损失,履行偿还责任最好也以相应现金补偿。如果现金不足、拿运营资产来补偿,比较公平的做法,是以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定价基础;另外也可将运营资产在市场变卖套现后再清偿给上市公司,此类真金白银补偿方式更为公平。
二是强化以资抵债标的资产评估的公允性。以资抵债当然也能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标的资产作价主要参考中介机构评估值,因此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公正独立性就非常重要。一般由谁出面负责聘请,评估机构当然愿意对谁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关联交易需经半数以上独董同意,另外独董行使的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控股股东等以资抵债关联交易,其中或存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独董理应实施监督。笔者建议可由独董负责聘请中介机构,来对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三是监管部门强化对以资抵债公平性监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充分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在笔者看来,以资抵债实质也是现金并购类资产重组,相当于控股股东将出卖资产获得的现金再偿还上市公司,虽然现金并购无需履行交易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程序,但对以资抵债的监管不可或缺,仍应参照上述要求强化监管,对于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交易,监管部门应有权及时叫停。
四是上市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控股股东等以资抵债标的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资产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等,确保投资者能充分了解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而在股东大会投票时做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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