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量上升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江聃2025-02-20 19:39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2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举行通报会。据介绍,近年来,西城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量呈现上升趋势,并存在股东责任类型化特征。从争议类型看,涉及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注销未按法定程序清算的案件数量合计占比超过七成。

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表示,北京西城法院地处首都功能核心区、国家金融业发展重要地区,辖区内公司数量众多、交易活动频繁,市场经济的活跃与繁荣也使得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日趋复杂。

审结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西城法院审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案件356件。其中,2021年结案69件,2022年结案81件,2023年结案93件,2024年结案113件。

从历年审结案件数量看,西城法院审结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同比上年增幅均在两位数以上,2024年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21年增长超60%。

从结案方式看,2021年至2024年的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占比高,为61.2%,占比第二的为撤诉方式结案,而调解结案比例较低,仅为3.7%。

毕菲解释,该类案件原告实现自身权益的需求极为迫切,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因此判决结案占比较高,调解工作难度较大。同时,此类案件具有事实认定难的特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有多种类型,各类型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存在差异。如一人有限公司中,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在股东而非债权人。但若债权人以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控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等理由,主张股东承担责任,则债权人需要尽到举证责任。

她还举例,同一案件中,债权人可能基于多个原因对股东提起诉讼。相应的,法院在查清对应事实时难度较大,需要依据具体案件审慎分配举证责任。

应注意新旧公司法流程变化

从争议类型看,涉及股东出资瑕疵的案件为157件,占比44%;涉及公司注销未按法定程序清算的99件,占比28%。两类案件数量合计占比超过七成,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形式。

会上,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鹏通报了五个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虽然这些案件的发生日期均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2024年7月1日)之前,但多个案例也与新公司法内容调整有着密切联系,尤其是涉及公司减资、清算的案例中因股东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股东需对债权人给予相应赔偿。

一个典型案例是,2019年9月,刘某与甲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刘某正常履约后,甲公司尚欠刘某12万余元。但此后甲公司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减资,这侵害了刘某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最终,法院认为甲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股东负有过错。而因甲公司减资后无法履行对刘某所负到期义务,甲公司股东李某、王某在减资数额范围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岳鹏表示,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区分了简易减资和一般减资两种情况。简易减资是指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公司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对于一般减资,则仍要求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否则构成违法减资。

类似情况也出现在了另一案例中。袁某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而在公司注销前自行清算时,未书面通知袁某。法院判定,股东李某、张某、杨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李岳鹏解释,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解散与注销的内容也进行了修订。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此外,新公司法增加了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若承诺不实,则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庭副庭长田静霆提示,股东作为公司的权利人和出资人,法律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股东应认真履行。

校对:刘星莹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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