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之道】 理财公司产品信息披露须规范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李凤文2025-02-18 06:51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大行理财子公司因存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以及理财业务投后管理中勤勉尽职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被处以罚款1750万元。此笔罚单不仅是2025年理财公司领域的首张,其罚款金额也创下了理财公司被处罚的最高纪录。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一直是监管部门对理财公司监管的重点领域。无论是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在《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法规中,监管部门均明确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披露,目的就是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一些理财公司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却没有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到位,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上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有的理财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披露内容不全面,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隐瞒真实情况。部分机构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数据,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在底层资产信息穿透披露上存在不充分的情况,导致投资者难以评估投资风险。

在理财产品业绩展示方面,主要有七日年化收益率、近一个月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以来全区间年化收益率等,哪个区间业绩好看理财公司就展示哪个,存在“报喜不报忧”的倾向。另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存在一定问题。部分机构存在长时间未披露产品净值的情况,还有些机构进行误导性、选择性、欺瞒性披露,甚至直接虚假披露,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产品现状。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而影响到自主选择权的行使。一旦投资者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在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或者出现亏损时,极容易导致发生业务纠纷,影响理财公司的声誉,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监管部门举起了处罚的利剑,督促理财公司进行整改。2023年4月,杭银理财因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及销售管理不规范,信息登记及数据报送不准确,被原浙江银保监局处以罚款45万元。2024年,又有8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因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等事由受到监管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3120万元,其中单家最高处罚850万元。

毋庸置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是理财产品损失承担原则,但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信息披露则是卖者尽责的一个重要内容,规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此次处罚表明监管对“卖者尽责”的要求进一步升级,旨在警示其他机构,强化行业合规意识。好在交银理财诚恳接受监管处罚,能够正视问题,并对监管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截至2024年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续规模已达29.95万亿元,持有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数量已达1.25亿。如此之大的市场规模和众多的投资者,对理财业务规范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说,规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十分必要。

对此,理财公司要认真落实《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使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等权益,在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实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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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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