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迎统一监管评级框架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秦燕玲2025-01-18 11:49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监管评级框架,采用一致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等级分类。《办法》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国务院202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要求,要“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针对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曾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印发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其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在各评级要素中,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所占权重最高,为不低于15%;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

从具体评级设置看,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和S级。其中,2级细分为A、B、C三个档次,3级和4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流程。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办法》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比如,若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在评级结构运用方面,前述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比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3级的,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等措施。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评级结果为5级的,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评级结果为S级的,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校对:杨立林

责任编辑: 高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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