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的实习生也要签署竞业协议;一旦跳槽,或将面临上百万元违约金……
近日,“全员竞业”话题引发热议。一些用人单位将根本不可能掌握核心秘密的劳动者列入竞业限制的范围,其中不乏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有的用人单位甚至“用人必签”,堪称“全员竞业”。
一些企业出于对自身商业秘密的极端保护,不惜“一刀切”地超范围启用竞业限制。有专家解释,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非常困难。相较而言,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举证责任,对用人单位来说更为便捷。
本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的竞业限制,却被企业无限制地滥用,肆意扩大竞业禁止范围,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剥夺了劳动者的生存空间。一些劳动者处于企业的基层岗位,却因竞业限制无法再就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超过二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一般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边打着保护商业秘密的幌子,一边做着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小动作,公平何在?竞业限制不应成为企业乱来的手段。在类似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法院大多判决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面对无限制扩张的竞业限制,还应在立法层面上清晰明确地界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守护好自身的劳动权益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