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切实将市场操纵民事责任落到实处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9-10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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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近期,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例逐渐增多,法院多是判决操纵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赔偿。笔者认为,应切实将市场操纵的民事责任落到实处。

比如,9月5日文峰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刘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证券法》规定了操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此前对操纵行为人成功追偿的公开案例并不多,基本只有个位数,原因包括对操纵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认定等,这些都是难点问题。

对市场操纵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是立体化追责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法院对市场操纵案的审理,不可避免涉及上述问题的解决,而这将为制订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提供有益参考。

总结此前案例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在操纵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也应与虚假陈述一样,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这有利于减轻投资者诉讼负担,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即如果投资者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投资者在诱多型市场操纵实施期间买入(或投资者在打压型操纵期间卖出)且无反向交易(或反向交易不等量),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市场操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操纵行为人可提出反证,证明投资者明知或应知市场操纵而交易,或出于其他目的而交易,则其中因果关系不成立。

在投资者损失认定方面,主要涉及操纵行为开始日、结束日以及操纵影响消除日的认定,另外还有股票拟制真实价格的认定。操纵行为开始日、结束日一般在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会有明确,至于操纵影响消除日,笔者建议可明确为操纵行为结束后的第30个交易日。

至于被操纵股票的拟制真实价格,是指剥离操纵行为影响后的股票正常价格,投资者以操纵之后的价格参与交易是产生损失的主要原因。拟制真实价格的计算,可以参考操纵行为起始价格、其间指数表现、其间重大事件,通过建立适当模型进行计算。

计算市场操纵的投资者损失,法院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投服中心作为受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其公益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应是其它机构难以比拟的,投服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结论或比较容易得到纠纷双方认可,建议投服中心可针对市场操纵席位,加大投资者损失认定软件的开发力度。

值得指出的是,对市场操纵的民事追偿,应放在优先位置。《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2022年7月证监会《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受害投资者可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这需要以相关主体支付行政罚款为前提,有关各方应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推动违法主体按期缴纳行政罚款。

在市场操纵案中,利益受损股民往往成千上万,这方面也可考虑适用集体诉讼机制。2020年最高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于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诉讼。有关各方可推动更多案例适用集体诉讼机制,这将可最大范围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本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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