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佣金新规即将实施!涉及交易佣金重大变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杨皖玉 张凌之2024-06-27 12:37
(原标题:独家!涉及交易佣金重大变化)

7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下称“佣金新规”)将正式实施。近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独家获悉,多家公募基金交易部与券商研究所(部)正在依据佣金新规调整签署模式,并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落实降佣。

与此前相比,公募基金与券商签署协议最大的变化在于由此前以产品为单元进行合同签署,变为与一家券商签署一个主协议,协议签署统一归口券商研究所,同时,取消了市场条线的佣金席位。

协议签署统一归口券商研究所

相关人士透露,本次新规实施在具体操作层面主要变化有两点。

最大的变化是基金与公司与券商签署的《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这一主协议由此前以产品为单元进行合同签署,变为以一家券商一个主协议进行签署,统一归口到券商研究所(部)。

“之前每只公募基金和券商单独签署佣金协议,而且签署对象十分分散,可以是券商的某个营业部,也可以是券商研究所,这种方式极易让某个产品的佣金成为提供给券商某个部门的营销、市场服务等费用,并不是基于券商提供的研究付费。”某公募基金总经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这次新规调整,首先从形式上杜绝了公募基金和券商之间此前用佣金换销售的交易对价模式。“现在与券商签署佣金协议的权限统一归属到研究所或研究部了,起码从形式上佣金只能用于购买券商研究服务。”

“此次基金公司与券商重新签署协议,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明确了佣金不得用于市场营销激励,取消了市场的席位。”一位资深基金经理透露。

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将交易量按一定配比分给券商,同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研究服务费用等,被业内称之为“分仓”。新规之前,在基金公司内部,券商参与基金分仓一般有两个条线,即投研条线和市场条线,分别对应研究佣金和市场佣金,研究佣金即通常所说的“派点”。

市场佣金则是基金通过券商进行交易时支付的费用。市场佣金方面,基金公司一般都会与券商约定对价,如券商帮基金公司代销多大规模的基金产品,基金公司给到相应倍数的交易规模。事实上,在市场条线,基金公司与券商的合作模式花样繁多,这也成为此次新规重点整改的方向。“基金公司通常还以交易规模作为对价,由券商进行转移支付,支付本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一些费用。”

此外,对于如今主协议的框架和细则,记者向多位人士确认,和降佣前并无太大变化,依旧包括约定服务内容、不同券种席位佣金比例等。

签署补充协议落实降佣

记者调研了解到,本次新规实施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第二点变化则是不少公募基金采取与券商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配合落实佣金新规,进行佣金费率调整。

具体来看,补充协议主要包括两项。一方面是证券交易单元佣金计提标准,该项主要涉及主动/被动基金交易单元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计算方法变更。按照4月30日监管下发的佣金费率标准,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交易佣金费率不得超过万分之2.62;其他类型则不得超过万分之5.24。

另一方面是规范佣金用途。公募与券商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将佣金新规中对股票佣金费率的使用要求补充进协议中。其中包括,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等。

“新规降低了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这也是此次的佣金调整的一大变化。”上述资深基金经理表示,根据新规要求,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券商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佣金总额比例上限由30%调降至15%,但有三种例外情形:权益型基金规模不足10亿元的基金公司分配比例上限维持30%;基金公司采用券商交易模式(即“券结”)的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基金公司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交易的,对应产品的佣金比例应自第二年起满足规定。

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月10日就调降公募佣金费率对基金公司进行了内部培训,并围绕着降佣新规执行步骤、执行细则进行解答,例如,对于基金公司提出疑问的指数增强型基金佣金费用执行标准,协会明确将按照指数基金标准执行。此外,培训会也传递了从严监管的思路,中基协和监管局将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开展常态化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 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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