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正在越来越多走进法院。3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发布的《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3)》(下称《白皮书》)显示,2023年,西城法院受理的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较2020年增长约40%,各类金融机构都有涉诉,产品类型多。
这份《白皮书》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既有涉诉机构因没有如实宣传、监管不力或违反尽调义务而担责赔偿的案件,也有结构化产品中体现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的案件,体现了多种投融资服务业态下,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在相关纠纷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损失承担原则,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审慎投资,理性选择理财产品。
西城法院受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数量稳中有升
《白皮书》对近四年来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这类纠纷的特点进行了梳理。
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2020年至2023年,西城法院共受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310件,相较2020年,2023年受理案件增长约40%。
据介绍,统计期内,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比为42%。从案件适用程序来看,约88%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
“涉金融理财类纠纷争议问题相对集中。”毕菲表示,80%以上案件的争议问题集中在投资管理阶段,同时适当性义务、管理人/受托人的责任边界等问题是核心争议。
毕菲指出,随着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的发展,多种投融资服务业态整合推出,不断催生新的纠纷类型。各类金融机构都有涉诉,产品类型丰富,往往涉及多个金融细分市场,产品结构设计日益精细和复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损失承担原则。
机构为失责“买单”
《白皮书》聚焦大众理财投资和财富管理领域热点问题,全面梳理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典型案件。记者注意到,其中多起案件是涉诉机构因没有如实宣传、监管不力或违反尽调义务而承担相应赔偿。
在“理财产品宣传应如实,夸大其辞要担责”的案例中,某银行为某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推介渠道,后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预期出现较大亏损。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未充分告知风险的行为。判令银行向投资者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在“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银行监管不力担责”的案例中,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产品,后该基金没有依约支付本金及收益,并发生亏损。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的私售行为,其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原则,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在“证券产品主要增信措施不属实,管理人违反尽调义务须赔偿”中,产品管理人某证券公司则因披露基础资产及重要增信措施的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被判向投资者赔偿全部本金及收益损失。
可以看到,前述案例打破了一些“常识”。比如进一步细化了理财产品的“销售者”在推介过程中的如实宣传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审查了金融机构在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时的因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而承担的责任等。
不合理的合同约定也不被支持
《白皮书》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体现结构化产品中落实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的案件。
在“劣后级中小投资者对信托无控制权,差额补足义务应免除”的案件中,中小投资者李某作为劣后级委托人与某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同》,投资设立了结构化信托产品。优先和劣后级委托人认购金额比例为1:4,信托资金将用于对某集团进行增资。劣后级委托人承诺,当标的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低于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时,为保证优先级委托人权益,李某等劣后级委托人应向信托专户追加保证金;如没有按时足额追加,应当支付违约金。
李某投资230万元认购案涉信托份额。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价陆续下跌,低至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以下。信托公司发送保证金追加通知,要求李某追加保证金。李某予以拒绝,信托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表示,本案对于保护自然人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典型意义。
杨成龙谈到,在大多数结构化信托中,劣后级委托人对信托产品享有实际管理的控制权,同时与标的公司有关联,这种情况下劣后级追加保证金义务予以确认。而本案中,劣后级委托人对信托无实际管理的控制权,与标的公司也没有关联,此时劣后级差额补足条款侵害了劣后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杨成龙表示,在金融理财产品结构愈发复杂的背景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在杠杆的加持下,产品风险可能超出中小投资者的承受能力。中小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方,应予倾斜保护。
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刘茜倩在发布法院倡议时表示,当前金融理财市场表现为多层次、多主体、多环节行为叠加,各种风险复杂交织,需要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法院与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等协同配合。
校对:刘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