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市场管理更高级别法规出台,释放了哪些信号?
来源:界面新闻作者:见习记者 | 郁娟2024-02-0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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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碳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国出台了更高级别的法规,从处罚力度到交易品种、地方碳市场管理,释放了诸多长期信号。

2月4日晚,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成为中国碳市场管理的最新上位法。根据国务院规定,《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生效。

“《条例》为构建高水平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坚强法律支撑。” 当日,司法部在官网发布的评论文章称。该文章的作者为生态环境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徐华清。

碳市场监管的立法层级提高,使得生态环境部对碳市场履约、数据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中的违约行为,有了更大的监管权限。

之前针对碳市场监管的最高法规是生态环境部部门颁发的规章。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马爱民曾在界面新闻专访中表示,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的上限一般是10万,很难起到真正意义上的惩戒作用。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具有履约义务的企业如未及时履约,最高可以被责令停产整治。

针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核查和报告中的造假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放企业最高可以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企业下一年度获得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将减少50%以上。如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最高将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取消业务从业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除经营主体外,《条例》还将违约责任精确到重点排放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在《条例》出台前,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如未按时足额履约或有数据造假行为,最高仅被罚款三万元。

生态环境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显示,第一个履约周期内全国0.5%、共178家重点排放企业未按时履约。

除提高对数据质量、企业履约的监管外,《条例》第六条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并未提及增加期货等交易品种。

由此,市场较为期待的碳配额期货交易,预计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不会上线。

对于碳市场的参与主体类型,《条例》第七条则保留了未来的空间:“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全国碳市场建立后,此前七个省市建立的地方碳市场去向是什么?《条例》也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此外,针对市场关注的“电-碳”联动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确立了原则:“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对于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条例》第九条规定:“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此外,《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但相较生态环境部此前出台的部门规章,未具体规定CCER可以用于抵销的比例。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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