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2018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比如,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据了解,这些案例是从2017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8万余件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
早在2015年,北京市人社局就第一次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一酒店员工关某因未休带薪年假,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被裁决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近日,北京市人社局第四次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劳动者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年休假补偿”案例再次列入其中,表明带薪年休假制度,一直受到北京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均具有样本意义。
不可否认,直到如今,许多人根本不知道带薪休假制度中,还有一个法定的年休假,而且已经悄声无息地执行了10年,几乎成了一项“沉睡的权利”。再者,有的人即使知道有这个带薪年休假,也不敢享受。这是因为,年休假说起来是“带薪”,但实际上“带薪”也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利”;而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连加班工资都难以保障,何谈能够享受得到带薪年休假?特别是,一些企业受利润驱动,可能会设置一些限制性规定,逼迫职工忍痛割爱放弃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3倍工资。这也是北京职工关某在劳动仲裁中获胜的法律依据。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提高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莫将年休假长期锁在“深闺”。毕竟,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社会福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特别关爱。因此,首先,我们要十分珍惜这项社会福利,度好这个假;同时,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兑付加班工资;特别是,全社会要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认真执行好这个法定假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融洽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