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李迪初、彭立新、聂卫、肖业芳、廖聪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号)查明的事实,李迪初在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副董事长和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执行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规定的行为;彭立新在作为康铭盛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聂卫在作为康铭盛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肖业芳在作为康铭盛国内事业部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廖聪奇在作为康铭盛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12.4条、第12.6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作出以下处分

一、对长方集团时任副董事长、康铭盛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给予公开认定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对长方集团时任副董事长、康铭盛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康铭盛时任财务总监彭立新,康铭盛时任总经理聂卫,康铭盛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肖业芳,康铭盛时任副总经理廖聪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214

 

 

 

(联系人:秦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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