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分类过罚相当 证监会新规严厉打击违规减持
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吴黎华2026-10-20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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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10月19日正式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则》对违规转让证券情形进行科学分类,并配套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次,明确不同类型行为的界定标准与处罚导向,力求过罚相当。

《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在行政处罚裁量尺度上,《规则》按照“违规转让比例+金额”双指标精准划分裁量阶次,同时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在《证券法》规定的宽泛罚款幅度内构建了更为细致的梯度标准。

此外,《规则》还充分体现穿透式监管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利用“交易”“工具”等手段规避监管的绕道减持行为,依法从严打击、从重惩处。对于构成共同违法,或者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一致行动人,依法认定为违法主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彻底封堵“马甲账户”“违规代持”等市场乱象。

证监会表示,《规则》向市场传递了“从严监管、精准执法”的强烈信号,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减持、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规则》各项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认定和裁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认为,违规减持的要害不在“减”,而在“违规”所内含的套利结构:原始股东凭借持股成本优势、信息优势与时间优势,在禁止转让的窗口之外寻找灰色通道,把本应由全体股东共享的价值增值,转化为少数人的流动性退出。《规则》通过分类与差异化裁量,为违规减持行为定价。对资本市场投资生态而言,更深层的影响在于它改变了“关键少数”的行为函数。当减持的灰色空间被系统性压缩,大股东与董监高的最优策略就从“择时套现”向“持股等待分红与业绩兑现”转变。这种转变一旦成为群体性的稳定预期,长期资金入市所依赖的制度信任便有了微观基础。

责任编辑: 吴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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