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骑手销售抢单“物理外挂”、利用“转码重构”技术嵌入自身服务牟利、用AI生成测评文章给自家产品引流……最高人民法院9月9日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揭露这些利用新技术损害竞争秩序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涉及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现。去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置了互联网专条,通过概括、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加以规制。
最高法表示,要稳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和兜底性规定,准确打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次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涉及利用AI虚构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据最高法披露,某科技公司主营销售进销存软件产品等业务。某软件公司为同业经营者。某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利用AI批量生成文章标题,再交由AI自动生成相应文章,文章内容均为对某科技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某软件公司在自有网站发布上述文章,并在文章前后位置设置了指向其自有进销存软件产品的链接。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软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软件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等工具批量生成大量针对他人“进销存”软件的介绍、点评文章,并将其中含有“某进销存软件”字样的多篇文章发布至其官网,目的是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其官网发布的多篇涉案文章可以被检索并呈现至相关公众的检索结果中,以吸引相关公众点击文章中设置的其自有产品链接,实现引流目的。该行为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同时在网络中制造了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另外一起典型案例与抢单“物理外挂”有关。案情显示,某科技公司等三公司是某外卖平台及某众包平台的运营主体。自2024年起,三家公司陆续收到大量投诉,反映部分骑手使用外挂设备在某众包平台抢单,严重破坏了平台抢单的公平性。三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电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两家店铺,对外销售名为“点滑器”的产品,并发布该产品的使用教程视频。
教程明确指导骑手将相关设备与该众包平台APP进行连接,通过设置指令,实现无需手动触碰手机屏幕即可快速刷新订单、自动抢单的功能,抢单速度远快于常规手动操作。据统计,该点滑器产品累计销售额达数百万元。三家公司认为,某电子公司实施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电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等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骑手群体公平竞争的从业环境,还损害了消费者及平台入驻商家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遂判令某电子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等300万元等。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还有一起案例点名了利用“转码重构”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干扰用户选择的行为。最高法指出,判决明确,超出必要范围,系统性替代他人网络产品核心功能并嵌入自身服务牟利的转码重构行为,以及主动插入具有盗版指向的链接,影响用户选择并不正当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表态,针对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严重危害性和明确可责性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平衡规范与发展、技术赋能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关系,稳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相关兜底性规定认定侵权,促推科技创新向上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