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中的用户评价、搜索排名、流量曝光等指标,直接影响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商业信誉。
竞争对手通过组织虚假下单、集中退款、低分评价等方式干扰商家正常经营。遇到此类情形,商家该如何依法维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反向刷单”案件提供了参考。
蛋糕店同行恶意下单、退款、刷差评
郑某经营着“某林蛋糕店”,在某外卖平台开设店铺。2024年5月12日,他突然接到一名女子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刷手”,称受刷单中介甘某指示下单,甘某要求其下单后2小时内应申请退款,故联系郑某要求退款。郑某随即联系甘某,甘某表示,“刷手”本是准备给附近的“某话蛋糕店”刷单,不小心刷错了店,要求郑某为29个错下的订单全部退款,还威胁“要不然就通通给你差评”。
紧接着,郑某又收到一条短信,来信人正是附近刚开张的“某话蛋糕店”的经营者张某。张某表示“刷手”操作失误,其本意是找人给自己的店铺刷单,要求郑某配合退款,或者在1小时内把所有订单的商品送到“某话蛋糕店”,更威胁“我明着告诉你,我一个小时可以给你下3000单”。
几天后郑某发现,张某在一个同行微信群里发送“某林蛋糕店”的店铺截图,并称“谁敢用正规手法搞垮这家店,我给8888元,有事算我的”,群内有人附和“一天给他10条差评,半个月马上倒”。
让郑某更加气愤的是,甘某、张某所谓“刷错”的订单中,有11个订单给自己的店铺打了1-2星差评。
郑某认为,张某、甘某的恶意下单、退款、刷差评行为,导致自己的店铺退单率飙升、评分下降,成交量大幅下滑,严重损害了网络店铺的合法权益。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恶意差评、赔偿财产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2万余元等。
恶意刷单侵害案涉店铺的虚拟财产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网络店铺所承载的经营权益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张某、甘某是否共同实施了侵害案涉网络店铺财产权益的行为;如侵权成立,张某、甘某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店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张某、甘某共同侵害了案涉店铺的虚拟财产权益。首先,二人共同实施案涉违法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案证据显示,张某请求甘某帮忙,甘某随即指派人员刷单,相关订单均在短时间内完成退款,该行为模式符合反向刷单的特征。张某虽辩称“刷手”刷错店铺,然而案涉两家店铺名称区分明显,结合“刷手”下单后短时间内申请退款、作出差评,以及张某在行业群内发布“搞死店铺”言论等事实,其辩解明显违反为自家店铺刷单的行为逻辑,故对此不予采信。
其次,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案涉店铺虚拟财产价值受损。张某、甘某在郑某的店铺下单后频繁退单、发布多条差评,根据平台规则,客观上会推高店铺退单率、降低顾客评分,进而导致店铺流量曝光减少、搜索排名下降、被平台惩处的风险增加,从而导致案涉网络店铺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受损。
再次,二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张某作为同行、甘某作为专业“刷手”组织者,应当清楚平台规则及案涉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仍故意实施,还存在后续通过恶意威胁迫使案涉店铺退还刷单款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张某、甘某虚假下单、恶意评分的行为,客观上会拉低店铺信用评分、流量曝光与搜索排名,造成店铺经营收入减少、市场估值下降、生产成本损失、维权成本支出等多方面损害。结合“某林蛋糕店”的网店店铺级别、案涉退单与差评数量、蛋糕制作成本、平台顾客评价与订单退单率机制、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店铺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各方面因素,酌定张某、甘某向“某林蛋糕店”赔偿损失1万元(含合理开支)。同时,判令张某、甘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某外卖平台上针对店铺的恶意差评。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法律明确禁止通过“虚假评价”进行虚假宣传
经办法官麦应华表示,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专门新增“虚假评价”的行为种类,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无论是正向刷单还是反向刷单,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第十三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从本案看,行为人并非单纯提升自身交易数据,而是通过干扰竞争对手评价、退款率等指标谋取竞争优势,主观过错更为明显。
反向刷单直接侵害网络店铺的虚拟财产权益。由于反向刷单同时损害多重法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除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路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还可根据网络店铺的虚拟财产受损情况主张权益。
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由,为经营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异常差评、集中下单又退款、店铺因虚假订单被搜索降权、扣分等相关记录,及时做好存证,可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提起诉讼,向实施刷单的竞争对手、组织刷单的中介、“刷手”主张侵害网络虚拟财产。
麦应华提醒,“刷单”非小事,对普通民众而言,切勿贪图几十块的小便宜参与刷单,轻则被骗钱财,重则要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刷手”组织者来说,组织刷单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还可能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经营者而言,公平竞争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给自己刷好评、给竞争对手刷差评等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不仅破坏平台评价秩序,而且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最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