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口腔医院更名风波:权力的公信力靠“力度”更靠“温度”
来源:第一财经作者:秦新安2026-04-3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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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壹快评|东莞口腔医院更名风波:权力的公信力靠“力度”更靠“温度”)

近日,东莞口腔医院(东莞爱齿健口腔医院)被要求更名一事引发舆论关注。大致情况是,当地准备建设公立“东莞口腔医院”,东莞市卫健局便以现存民营性质的东莞口腔医院名称违规为由,要求其限期变更名称,否则将“依法依职权纠正”。对此,医院方面予以明确拒绝并展开维权,理由是该名称系合法合规取得,且已使用近十年;医院为此投入了巨资,更名将导致品牌价值严重受损,前期投入付诸东流。

从纯粹的法理角度分析,卫健局的要求确有依据。根据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对照上述规定,东莞口腔医院(东莞爱齿健口腔医院)的确需要更名。然而,法理上的“应然”并不代表行政行为的“妥切”。从公开报道呈现的事实来看,恰恰是卫健局的诸多不当做法,激发了医院的对抗情绪,从而让一场本来可能通过沟通解决的行政纠偏,演变成了针锋相对的公开对抗。

卫健局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要求,而非以协商、沟通、建议的方式,容易让自觉无辜的院方产生反感。《通知书》内容过度强调了“有法可依”的法理逻辑,却忽视了“医院已经合法取得并使用该名称多年”的事实逻辑。这种处理方式,给人以政府部门“挟法自重”、简单机械执法的印象。强制更名的要求,没有考虑医院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合理关切,流露出某种“权力的傲慢”。

梳理矛盾焦点不难发现,医院方面的抗拒不无理由。

其一,医院名称的取得与使用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的,现在要说违规,也应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违规的后果,而不是医院。按照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确需调整时,应依法补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东莞市卫健局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该原则。

其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名称取得“先到先得”原则——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此次事件中,“后到”的公立医院还未登记,卫健局就要求“先到”的民营医院更名,不免给人以“民营机构为公立机构‘让路’”的感觉,也难怪当事医院“抗法不从”。

其三,政府的目的虽然正当,但执行方式略显粗暴。整改通知直接要求更名而非协商,不考虑医院多年的品牌建设投入,也未表示任何补偿的意思。这种让市场主体自行消化所有沉没成本和潜在损失的做法,换谁都难以接受,容易挫伤市场主体对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的信心。

当事卫健局的行为模式,与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存在明显差距。服务型政府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不仅要求依法行政,更要求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注重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守法,也要求其权力的行使符合比例原则,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在此次事件中,卫健局的做法更多地展现了权力刚性的一面,而缺失了应有的柔性、温度与智慧。

执政为民应体现在每一个施政细节中。具体到此次事件,如果卫健局在行动之前,能够先耐心地向院方解释政府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在此基础上提出希望其配合更名的想法,并主动表达补偿其损失的意思,而不是一上来就搬出法规条文,以类似“最后通牒”的方式强硬要求,那么,这场纠纷很可能不会发生。

此次事件还提了个醒:政府应反思制度设计的缺陷。既然明文规定不允许民营机构名称含有行政区划,为何当年又审核通过?是政策执行尺度不一,还是规定本身存在模糊地带?借此机会,政府应举一反三,全面梳理旧的政策法规,及时修改模糊不清或不合时宜的规定,从制度源头避免类似冲突。

东莞口腔医院更名风波,像一堂生动的行政法治课。它告诉我们,政府权力的威严既靠“依法行政”的力度,更靠“以民为本”的温度。不顾实际情况、僵化地理解和执行政策法规,甚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合法的私人权利,绝不是高明的施政行为。希望所有政府部门都能明白这一道理,让每一次施政实践都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共赢。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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