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织密阻击金融“黑灰产”的立体网络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张锐2026-01-13 10:57

金融“黑灰产”是指围绕金融业务展开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实施金融诈骗而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与侵犯民众财产的产业化违法犯罪活动。从表现形式上看,虽然金融“黑灰产”分支复杂且花样繁多,但大致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非法代理维权为代表的敲诈勒索类金融黑灰产,二是以职业背债人、退保及理赔骗局等为代表的诈骗类金融黑灰产,三是以不法贷款中介为代表的不法经营类金融黑灰产。

从运作状况看,金融“黑灰产”已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三大特点。一是产业化与职业化,从虚假广告投放,到引流获客,再到提供对抗教程,及至伪造证明和代为谈判,俨然形成了一个完整链条;二是平台化与批量化,主要利用短视频、社交平台(如抖音、小红书)引流,用诱惑性话术广泛招揽客户,进而精心策划个性化方案,继而展开一对一沟通;三是网络化与隐形化,主要通过网络活动,且以各种名义活跃于各种公共与个人线上平台,为了逃避监管也不断变换阵地,而在线下,不少又披着合法机构的外衣。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2025年6月起联合发起了集群打击行动,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立案查处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然而,由于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同时其还可利用技术进行伪装,且呈现跨境趋势,辨识金融“黑灰产”行为难度也在提升;不仅如此,犯罪分子常以“法律咨询”为幌子,打法律“擦边球”,民事、行政、刑事行为交织,也增添了金融“黑灰产”的司法定性难度;另外,因为金融“黑灰产”主要依赖线上点对点沟通,传播链条隐蔽,不易对其进行信息追踪的同时,源头遏制的难度也不小。正因如此,整治金融“黑灰产”,必须将打击工作常态化,同时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集群打击与防范体系。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明确“黑灰产”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一是将伪造免费旅游、医疗票据的骗保以及恶意投诉勒索等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提高刑期与罚金标准;二是针对“代理维权”“反催收”等灰色地带,出台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三是推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参与“黑灰产”的个人与企业实施行业联合惩戒,限制其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等权益,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多维约束态势。

其次,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治理网络。从国家层面看,已建立起“公安机构+金融监管”的联合执法矩阵,接下来要在策略上强调“靶向清理”和“打深打透”,实现对犯罪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和人员链等每一链条部位的精准打击,同时,治理协同不仅仅指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包括市场监管、网信、司法等部门的联动,并且行业协会也要参与到了合作体系中来,进而构建出“公安+监管+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数据共享、联合研判与群团阻击的协同作战体系。

再次,突出源头治理,全方位压实主体责任。一方面,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合规制度与优化投诉甄别机制,减少与封闭式业务漏洞;另一方面,明确网络平台对入驻主体的资质核验、信息发布、风险事件处置等全流程管控义务,避免责任悬空,有效阻断金融“黑灰产”的互联网传播渠道;不仅如此,对于失职金融机构与运营平台,监管部门须从法人和自然人层面进行追责与处罚。

第四,运用科技赋能构建“数智化”的集合防线。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网络平台,都应积极建构与持续升级智能化风控模型,利用AI模型、自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对“黑灰产”活动的精准识别与有效预警,当然,针对金融“黑灰产”的防控系统不应是孤立的技术堆砌,而是将交易监控、敏感识别、图计算与案例分析等模块深度集成“一体化决策平台”,在部门、机构、平台之间共享与共用,形成全流程的智能化闭环。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金融素养。一方面,通过官方媒体、街道与社区自治组织以及老年协会等群众性载体,持续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教育与普及,在此基础上,借助案例曝光等途径揭露“代理维权”、“免息协商”、“全额退保”等话术的诈骗本质,提升民众的风险隔离与自我警惕意识;另一方面,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引导消费者通过协商、调解、监管投诉、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将风险化解在源头。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责任编辑: 王智佳
校对: 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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