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之道】“加价选座”不应成为“行业潜规则”
来源:证券时报 2025-12-09 A009版作者:卞广春2025-12-09 06:45

近日,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司”)机票“锁座”现象引发热议。专业人士表示,航司“锁座”行为看似是对服务的层级细分,实则是变相增加收益的手段,损害了旅客合法权益。

飞机经济舱靠前或安全出口附近座位被“锁定”,旅客需用里程兑换或付费才能解锁选座,航司这一营收手段,已成为加剧行业声誉危机的关键痛点之一。某航司将锁定座位按等级分为优选座位、首选座位、标准座位三类,对应2000积分、1600积分、1000积分的兑换标准。若旅客选择付费购买积分解锁座位,在基础票价外,还需分别额外支付400元、320元、200元。

航司为自身利益算计旅客,人为制造座位紧张局面,加剧旅客出行焦虑,迫使旅客付费选座,不仅“吃相不雅”,更涉嫌侵犯消费者多项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以积分和付费选座的额外收费行为,未明确哪些座位需加价,也未说明加价标准制定依据,旅客购票时无协商余地,属于典型格式条款。旅客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座位均需付费,航司未以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旅客注意,未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旅客购票即与航司签订合同,航司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航司售票时已区分不同舱位及各种因素,不同时间段购票价格也有差异。旅客购票应享的权利应是确定的,航司再次设置门槛,将选座与额外付费挂钩,人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定价应有对应实质服务。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服务不同,经济舱服务相同,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缺乏定价依据。航司将“先到先得”改为“付费者得”,是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创收手段,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加价锁座”行为还涉嫌违反价格法中“明码标价”及“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规定。

针对“加价选座”,相关方面应联合行动,采取进一步措施,促使航司主动提升服务水平,归还旅客正当权利。对不愿整改的航司,应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将普通经济舱基础座位大比例纳入付费范围,防止“加价选座”成为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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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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