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成都建设中的商品房)
《通知》明确提到,将分批取消住房限售政策,自2025年7月21日起,2024年10月14日(含)前购买成都市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自2026年1月1日起,2024年10月14日(含)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仍处于限售期的二手住房取消转让限制,更好支持居民换房需求。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共分为着力提升供应质量、更好满足多样化需求、持续推进存量盘活、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等四个方面,具体则包含了17条相关措施。
在提升供应质量方面《通知》要求:完善“人房地钱”联动机制,落实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深化土地供应“三色”管理机制,建立商业楼宇空置率与新增商服用地挂钩联动机制,科学合理促进供需平衡。
其次,推动区域均衡发展。推动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等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等布置优质资源,加大力度发展高品质住房;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等完善配套提升宜居宜业品质,织密交通网络提升交通通达水平,促进城市能级提升实现以城聚人。
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的重点商圈内,计容商服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40%;其余区(市)县的重点商圈内,计容商服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25%;其余区(市)县的重点商圈内,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研究需支持的区域,计容商服建筑面积持有比例可最低降至15%。
为更好满足多样化需求,《通知》指出,鼓励各区(市)县进一步因地制宜推广采用直补购房首付等措施,优化完善延续房地产支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探索学龄儿童直接监护人凭网签备案的新建住宅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经申请,可在房屋所在地区(市)县入学。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入学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稳步推进城市更新,大力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加大“房票”安置力度,进一步扩大“房票”房源库可选范围。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中鼓励支持推行“房票”安置或收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推广通过“房票”等多种方式安置。
同时,加力开展“安家成都”房产促消费活动,打造市级线上房产超市,拓展住房消费新渠道。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在重大节庆节点,联动商务、文旅等领域常态化开展线下房产促消费活动;其他区域结合实际,线上、线下结合进行推介。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提到,将分批取消住房限售政策。自2025年7月21日起,2024年10月14日(含)前购买成都市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自2026年1月1日起,2024年10月14日(含)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仍处于限售期的二手住房取消转让限制,更好支持居民换房需求。
不过,登记报名人数在当期房源数3倍以上的热点楼盘、定向销售项目(含重大产业项目配套住房)、以人才名义获取购房资格购得住房等有特殊限售要求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对于持续推进存量盘活,《通知》指出,根据区域发展情况科学开展规划评估,优化完善详细规划。妥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有序推动存量闲置土地“开工一批、转让一批、收回一批”,鼓励支持充分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调节市场供需关系;提高商办运营质效,加大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租公开力度,支持市区两级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租金挂牌底价,鼓励企业积极引入人工智能等手段做好租金水平的跟踪分析和动态监管。
《通知》指出,加快“统筹住房”上市销售,上市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结合评估价格和周边在售商品住房项目价格综合确定。销售前,原土地竞得人应负责做好房屋品质维护;销售后需质保延期的,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协商原土地竞得人视情况责任共同分担。支持非住宅配套机动车位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面向业主不限个数销售。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通知》提到,将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优化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机制,切实提高可贷额度。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同时,成都将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将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个人支付部分可据实提取,支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力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年龄上限调整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最短时长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受缴存资金存储时间限制,可自由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