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
《通知》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其中明确,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公司应说明原因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从跟踪分析上市公司年报以及专项调研等了解的情况来看,首批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其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符合预期,市场反应总体较好,认为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利于如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积累有限、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希望出台一些简化措施以降低准则实施的难度和成本。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等,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希望能够暂缓执行。为此,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和总结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该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在上述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报告提前执行的情况。
简化处理规定涉及四方面
《通知》还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择。
根据规定,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通知》主要从以下四方面作出了简化规定:
一是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方面,对保险合同盈亏情况的评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确认、分出成比例责任的再保险合同组确认时点的判断、在初始确认后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因发生犹豫期退保而需终止确认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予以简化。
二是在保险合同计量方面,对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已到期应收或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非金融风险调整、选择权和保证利益的计量,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保费分配法的适用条件及保费分配法下保险合同外币现金流量的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和期间财务报表作出会计估计的调整等作出简化规定。
三是在保险合同列报方面,对当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余额调节表、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余额调节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金融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调节情况、保单持有人可随时要求偿还的金额等作出简化披露规定。
四是在衔接规定方面,对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比较信息的列报、修正追溯调整法下简化衔接处理方法的应用以及过渡日的确定等作出简化规定。
根据《通知》,非上市企业选择采用简化处理的,应当一致应用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不再采用简化处理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且不得再重新选择采用简化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的简化处理规定是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下就特定会计问题提供的简化处理选择,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对于《通知》中未涉及的交易或事项,非上市企业应当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不会对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和总结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实际困难作出的细化实施安排和简化处理规定,既为相关企业如期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降低了实施的成本和复杂性,也为少数面临特殊困难的企业提供了更充足的准备时间,有利于有序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有效发挥会计准则对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通知》中的简化处理规定是在不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济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原则下提供的会计政策选择,且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其中主要是非上市保险公司,其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的行业占比有限,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将不再采用简化处理,因此,《通知》的发布实施不会引发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的准则差异,也不会对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校对:祝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