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完善并表标准、厘清各层级管理职责、加强重点风险防范等,从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丰富完善并表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风险并表管控能力提出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年4月2日)起施行。
“近年来保险集团多元化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拓展,结构层次逐渐增多,内部交易和风险关联传染问题日益复杂。保险集团公司自身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进行修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
本次《办法》在原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基础上修订形成。在并表管理范围层面,《办法》新增要求将保险集团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风险相关性较高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坚持聚焦主业,完善并表标准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办法》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在具体的并表管理内容上,《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并表管理的制度、职责和流程,强调优化集团投资结构,简化股权层级,控制成员公司数量,避免组织架构混乱。同时,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涵盖集团整体的资本、财务、风险等。
“由保险集团依据监管规定确定自身并表管理范围,厘清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建立清晰的并表管理责任体系。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内部治理约束。”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办法》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厘清各层级管理职责。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要求保险集团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防范集团特有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与隐匿。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加强内部交易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建立健全涵盖各成员公司、各类风险的监测评估体系,制定有效应对方案。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防止资本重复计算,减少过度杠杆的风险。
校对:祝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