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024-08-22 13:42
(原标题: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

8月22日,记者从业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已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打击该领域近期出现的违规乱象。

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

《提示函》指出,近期,媒体报道某互联网自媒体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违规宣传、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保险消费者造成困惑和误导。同时,监管部⻔发现,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为进一步落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强化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确保互联网保险销售全流程依法合规,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示函》提出六项要求:一是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二是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四是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五是压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六是持续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

《提示函》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

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在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方面,《提示函》要求,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部⻔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个别保险平台存在对消费者进行骚扰式营销等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监管并非首次就互联网保险业务发文规范,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互联网保险销售相关的乱象也越来越多,监管在此方面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2021年,监管曾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安全等乱象频发领域,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

但是与之相关的乱象却并未完全消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中,互联网保险占比高达60%以上。”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此前曾表示,随着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线下投保的传统销售模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比例逐步减少。

日前,在北京金融法院召开的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八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副庭长厉莉介绍,互联网保险存在个别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履行不充分、不认真履行核保职责、对保险产品存在夸大性甚至误导性宣传、个别保险平台对浏览过页面但未购买保险产品的人员进行骚扰式营销等情况。

“比如我们此次通报的案例中,就存在个别保险公司通过升级保险产品的方式,将本已经以显著显示方式告知投保人一方的重要条款,进行隐蔽处理,隐藏于事务性条款之后。还有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页面上,一面以颜色鲜艳突出的图片文字等宣传相关保险产品的优势,一面故意将免责事项以淡色小字体在隐蔽处显示。此外,还有保险公司最终售卖的保险产品与网页中图文宣传的根本不是一种产品。”厉莉表示,互联网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具有扩大效应的手段,这种手段对于积极和消极事项均具有扩大效应。

厉莉建议,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性应当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互联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责任编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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