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应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8-20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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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8月16日晚,证监会公布了对章建平、方德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由是借用、出借证券账户,两者为翁婿关系。笔者认为,本案对亲属之间操作证券账户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7月15日,方德基的证券普通户及信用户开立,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章建平使用;两人均被处以50万元顶格罚款。

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都是“超级牛散”。据此前上市公司一份公告,章建平与方文艳为夫妻关系,方文艳与方德基为父女关系,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笔者猜测,章建平借用方德基证券账户,可能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就已发生,只不过此前版本《证券法》只是禁止法人利用或出借证券账户,新《证券法》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

方文艳的证券账户是否也是由章建平操作,或者两人相互操作过对方证券账户,这个不得而知,但按笔者观点,即便夫妻之间操作对方证券账户,也不应视为构成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

新《证券法》实施以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是否构成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是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问题。有的家庭只有一个股民,为了提高申购新股中签率,可能代为操作家人证券账户;有的投资者由于工作忙由家人代为操作证券账户。如果其中不存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不会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也不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不应归为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多种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分家,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很难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此时家人代为操作其他家庭成员证券账户,与处理自己的财产或无本质区别,不应视为存在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笔者认为,只要是一个户口本上的家人,相互代为操作对方证券账户,就应豁免构成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此种情形下,个人证券账户财产或属共同财产,任何家人或都有权处理。一般女婿与老丈人分属两个家庭户、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之说,此时就不能享受豁免。

对于自然人而言,对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认定或解释,应该持以适当严格、狭义的解释,而不应持以较为宽松、广义的解释。否则就将产生一个明显的问题,有的家庭只有一人懂证券投资,那么为了避免构成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就只能停止操作家人账户,虽然可将各个账户的证券财产归到一个账户操作,但这可能带来额外交易成本,卖出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也可能降低。

当然,不同家庭、不同投资者的情况各有不同,量变引起质变,如果投资者资金量、持股量大,其投资行为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构成一定影响力,操作家人的不同证券账户,有时或构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自买自卖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此时也或不应认定为存在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惩戒应主要针对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证券法》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者操作家庭其他成员证券账户,一般不会违反上述宗旨,不应视为构成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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