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陷抄袭风波致电影下线,电影公司被告上法庭!最新后续→
来源:证券时报网2024-07-17 21:05

7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阴阳师·晴雅集》电影角色形象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阴阳师·晴雅集》改编自日本作家梦枕貘《阴阳师》,电影于2020年12月25日在中国内地上映,由郭敬明执导,该片仅上映11天就被全网下架。

2020年12月31日,郭敬明发表长微博,就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公开道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某传媒公司与某电影公司签订一份授权合同,主要约定某电影公司授权某传媒公司在授权产品上使用电影《阴阳师·晴雅集》中角色形象及其附属衍生形象,许可使用费由保底授权费26万元及分成授权费构成。

合同另约定——

若因其他原因导致电影无上映或延后上映,或者影片中的主要演职人员在影片上映前后发表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不符的言论或行为不检点被公开批评,由此导致影响某传媒公司产品销售的,某电影公司需提前30天通知某传媒公司并全额退还许可使用费,也可协商迟延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在授权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宣传海报、视频上使用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形象及内容,并已上架销售。涉案电影于2020年12月底在中国内地上映,但2021年1月5日后全国院线未继续排片放映。

2021年3月,某传媒公司向某电影公司发函称,由于涉案影片导演涉及抄袭的负面问题,导致电影下映,且网络媒体充斥对该影片及相关制作团队的负面评价,致使某传媒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授权标的实现商业目的,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某电影公司全额退还保底许可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某传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某电影公司向某传媒公司返还款项8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某电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电影的上映情况与涉案合同的履行存在重要关系,因电影导演的抄袭行为导致电影下线的,某传媒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涉案形象使用授权合同。某电影公司在涉案电影因导演的负面行为被联合抵制不再排片放映后,并未通知某传媒公司协商沟通合同履行等相关情况。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电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校对:李凌锋

责任编辑: 高蕊琦
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下载“证券时报”官方APP,或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即可随时了解股市动态,洞察政策信息,把握财富机会。
网友评论
登录后可以发言
发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证券时报立场
暂无评论
为你推荐
时报热榜
换一换
    热点视频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