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泰君安证券战略发展部 刁璐
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019年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0年证监会首次公开提出“稳步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2021至2024年的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均提出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202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进一步提出“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从管道开放朝着制度开放迈进,这个过程离不开顶层设计与微观实践的共同努力。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中资券商的国际化对于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顶层设计上,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以体系化的制度建设为核心,与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证券业开放格局紧密相关。
制度型开放是与流动型开放相对应的概念,后者注重“边境前”开放,即通过降低壁垒、减少限制来促进商品和要素跨境流动;而制度型开放注重“边境后”开放,涉及规则、规制、管理及标准的开放。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2021)的研究,制度型开放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与服务贸易、外资与对外投资、数字贸易、跨境研发合作等跨境管理制度,还包括国内竞争政策实施、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管理、国有企业管理、国家安全维护等已纳入WTO规则体系的制度,同时,各个行业内与跨境合作相关的具体规则和标准也应纳入制度型开放的范畴。
我国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经历了以B股市场为代表的前期探索阶段,以QFII/RQFII、QDII和沪深港通机制等为代表的双向开放阶段,开放格局呈现渐进式、局部性和政策先行三大特征。渐进式体现在从单点到双向开放、审批与额度限制逐渐放松,局部性体现在投资主体、投资标的和开放区域局限;渐进、局部式开放导致我国资本市场注重政策先行,更多考虑“边境前”降低资本要素流动壁垒的措施,一定程度上缺乏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资本市场开放既涉及服务贸易、资本跨境、数据跨境等“边境前”制度,也涉及法律体系、金融安全、国有企业管理等“边境后”制度,制度型开放这一概念的提出正是为了打破我国资本市场“重政策设计、轻制度建设”的桎梏。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已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规则对接方面,积极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20年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全部取消,这也与CPTPP、RCEP等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相一致。规制协调方面,积极调整市场基础性制度,降低境外投资者的规制转换成本,例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行为、将上交所尾盘交易调整为更有利于维护价格平稳的集合竞价、构建多批次货银对付(DVP)结算模式、沪深港通增加可交易天数等。管理提升方面,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持续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积极开展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标准制定方面,立足国情市情对标、引领国际标准,例如基于散户比例高的实际情况推出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一户一码”和“看穿式”监管模式并推广至沪深港通,得到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成员国的高度重视以及IMF、世行等国际组织的肯定。
微观实践中,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涵盖基础设施、参与主体、工具产品、通道制度建设四个核心要素,与证券公司的国际化紧密相关。
中资券商海外布局已覆盖亚太、欧美、中东近20个国家和地区,国际业务从基础的境外上市、跨境交投发展至搭建海外财富管理平台。据2023年报披露,多家头部券商海外营收占比不断提升,并明确继续坚持国际化战略。证券行业是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证券公司是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是产品工具的创设者、是规则政策的执行者。中资券商国际布局与跨境展业涉及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全部核心要素,未来要持续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
一是服务重大开放战略,促进“规则对接”。中资券商在国际化过程中,了解海外市场特征,适应海外法律监管、政治文化、商业习惯等,是对接国际规则的“窗口”。中资券商“走出去”不仅提升自身专业服务能力,还通过知识溢出促进国内证券行业对标国际,使中资企业客户更好适应和融入海外市场,使国内投资者更加了解参与国际市场的规则、机会与风险。中资券商应继续围绕国家重大开放战略,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更高站位积极、稳健推进国际化。
二是稳步推进全球布局,促进“规制协调”。中资券商国际版图涵盖欧美成熟市场,也涵盖东盟、中东地区新兴市场。中资券商通过广泛的网点布局,逐步建立跨时区全天候交易平台,满足国内外投资者配置需求,促进境内外企业与投资者跨境交流,是内外制度习惯差异的第一视角观察者,是信息收集反馈的重要渠道。中资券商应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稳步推进全球布局,通过实际展业、满足客需、持续调整优化,有效促进境内外规制协调。
三是加强跨境一体化管控,促进“管理提升”。中资券商需紧密跟踪研究全球宏观动态变化,在极具挑战的海外环境中,提升管理与技术手段,严控海外子公司风险,确保集团整体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加强境内外业务能力协同,提升国际化发展的韧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要求,在战略能力、专业水平、公司治理、合规风控、人才队伍、行业文化等方面对标国际一流,主动适应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与话语权,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贡献力量。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促进“标准制定”。一些不具有法律约束,但建立在利益驱动、沟通协商、声誉压力等机制之上并以自愿遵守为基础的非正式规则(即“软法”),在国际社会中更易激发认同、推动共识形成。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市场,拥有全球数量最多、交易最为活跃的投资者群体。中资券商国际化过程中应更加积极发声,与境外市场参与者共同探索制定“软法”,对外宣传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为国际资本市场监管标准制定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校对:廖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