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修法要加强科学指标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
来源:第一财经作者:一财评论员2024-09-11 09:41

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举行。按照议程,会议将对统计法修正草案再次进行审议。

今年4月下旬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五个方面的主要修改。其中包括:体现新发展理念,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细化统计监督规定,将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内容。

时隔不到5个月统计法修正草案再次被提请审议,说明统计法修正进程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也充分说明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之所以要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是因为长期延续的统计指标体系、方法制度、调查方式等已经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也会影响到各项决策的制定依据。

强调加强监督体系建设是因为,近年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会公众对此反映强烈。这是统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

统计法修正草案提出,体现新发展理念,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信息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强其可操作性。这些都体现出统计工作的与时俱进。

同时,修正草案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规定。进一步扩大有关负责人禁止性行为的涵盖范围,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强刚性约束和惩治一直被强调。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统计数据严重造假,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符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这次统计法修正中,“列举加兜底”条款也具有重要意义。将列举式与兜底式两种模式结合起来进行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既保持稳定又适应变化的双重作用。在统计法修正中,此类条款的增加,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无论是新法制订,还是既有法律的修正、司法解释的出台,往往都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在统计法修正中增加“列举加兜底”,是针对新的造假形式出现,也充分体现出统计立法方面的“前瞻性”。

统计法修正草案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统计法)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与现行的统计法相比较,“科学、有效”原则通过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做到与时俱进;“加强统计监督”意在防止统计数据造假。两者同步推进,才能给社会公众一个科学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回应社会公众的强烈关切,以及统计数据与真实体感之间的差距。

责任编辑: 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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