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当地时间2024年3月16日,美国苹果公司与投资者达成一项协议,苹果公司向提出集体诉讼的投资者支付4.9亿美元的和解金,理由是苹果公司的首席执行官2018年曾经夸大中国市场对美国苹果公司产品的需求,误导了投资者。这标志着旷日持久的集体诉讼宣告结案。
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库克在2018年11月1日的分析师电话会议上,曾经告诉投资者,尽管该公司在土耳其、印度、巴西、俄罗斯等国家市场销售面临压力挑战,但中国不在其中,因为中国的业务非常强劲。可是,随后几天,苹果公司便告知供应商削减供货。苹果公司2019年1月2日宣布下调营业收入预期最多90亿美元,理由是中美贸易形势紧张。这项决定导致美国苹果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10%,市场价值蒸发将近750亿美元。投资者于是发起集体诉讼,要求美国苹果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承担责任。
从苹果公司与投资者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看出,苹果公司坚决否认曾经欺骗投资者,但是为了避免牵涉更多的精力,同意和解,向投资者支付一定的金额。这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是一个常见的集体诉讼案件。其目的就是要迫使美国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向公众表达意见的时候更加严谨,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如果苹果公司的产品继续畅销,苹果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上涨,提起集体诉讼的投资者有可能会撤回自己的诉讼,这场官司将不了了之。但现在的问题是,美国苹果公司面临麻烦,市场萎缩,股票价格下跌,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减持苹果公司的股票,投资者信心不足。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一部分收入,对于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未尝不可。
透过美国苹果公司集体诉讼案件可以看出,证券市场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投资者具有绝对的发言权。投资者既包括外部投资者,也包括内部投资者;既包括控股股东,也包括中小股东。上市公司经营者只不过是投资者的“管家”,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当然,现实生活中,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也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这种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合二为一,有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牺牲外部投资者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主张,中国上市公司应当鼓励“无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尽可能避免出现控股股东,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但必须指出的是,在一个身份社会,不管是否有形式上的“实际控制人”,少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无所不在。究其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经营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控制上市公司。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允许经营者控制上市公司。譬如,通过赋予董事会投票遴选董事否决权,董事会的成员可以牢牢控制上市公司。如果股东大会否决董事会的决定,董事会改组就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从本质上来说是“契约”市场,或者换句话说,无论是否有控股股东,上市公司都可以通过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也可以借助于上市公司的章程,牢牢地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不受到股东大会的干扰。
公司是一种特殊契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高度重视公司契约的本质特征,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包括尊重投资者制定的章程。上市公司经营决定投资者的收益,而不是外部环境决定投资者的收益,这应该成为基本常识。但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表明,外部环境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收益,影响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苛求上市公司彻底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落空”的情形,应当允许上市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以确保长期战略利益不受损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的监督必不可少。
苹果公司投资者起诉苹果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要求其承担责任,是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这是股东或者投资者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最有效手段。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该案有值得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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