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往往基于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利好公告买入股票,而一些机构为了诱导中小投资者买入公司股票,通常将公司同期披露的风险提示等利空公告解释为“庄家洗盘”、“利空出尽”,投资者也往往基于“鸵鸟心理”,选择性地忽视公司利空公告,造成重大损失。
2016年下半年,小明在网络论坛看到有人发帖,宣称J公司是新能源、机器人及高端智能制造为一体的优质标的。小明注意到公司确实发布了设立新能源、机器人相关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但也看到公司每隔一个月就会披露一次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小明对公告内容看不太明白,就在论坛上请教大V小刚。小刚答复小明,炒股要看到公告背后的内容,对于新能源、机器人板块的投资J公司肯定筹划已久,并已投入巨资,之所以在公告中写的比较保守,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察觉庄家意图,提前握住筹码;至于暂停上市风险提示,是公司与相关机构合作,为了打压散户大量洗筹以便吸筹的手段。公司越是披露风险提示,散户越要握紧手上的筹码。小明听到这番言论后,觉得很有道理,在J公司股价大幅下滑时,仍然坚持持有J公司股票。
2017年年初,小明看到J公司披露了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处以顶格罚款处罚,公司时任董监高被处以市场禁入、罚款等处罚,公司股价大幅下滑。小明着急了,赶忙联络小刚,才发现小刚已经一个月没登陆论坛了,在这种情况下,小明选择继续持股,静观其变,小明认为,上市公司涉及财务造假,他作为投资者到时有权向公司索赔。几个月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要求索赔的声音不断,小明也咨询了律师索赔的具体流程,这才发现公司在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以后,再买入的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不在公司赔偿范围。小明不但没追到热点题材,反而因为公司股价波动亏损了一部分本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11.3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者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同时也规定了投资者获得赔偿的相应条件。
因此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应当仔细查阅公司披露公告,对于“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等高风险公告类别应当密切关注,基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公司股价的合理判断做出投资决策。对于需咨询的问题,应当向拥有证券从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咨询,切忌盲目听信论坛、微博等渠道获取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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