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
臧晓松
2025-04-27 09:26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