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条”放宽防疫药品购买限制,各地严打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等行为
来源:界面新闻作者:程大发2022-12-08 11:12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简称“新十条”)。其中规定,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

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被称为“四类药品”,也称为“一退一止两抗药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更早发现阳性感染者,我国实施了对“四类药品”销售的严格管控。

2020年2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曾发布《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开展发热病人排查核查的通告》。其中提到,各药店对购买退烧、止咳类药品(含西药和中成药)的,要对用药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每日汇总上报所属防控指挥部;通过网上购买退烧、止咳类药品(含西药和中成药)必须实名登记,各寄递企业对寄递药品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每日汇总上报所属防控指挥部。

陕西省汉中市政府网站曾对严格管控”四类药品”销售的原因进行解释:“四类药品”的功能主治主要针对发热、咳嗽、乏力等,而这些症状和新冠病毒引起的初期症状相似,如果有患者误判病情,甚至隐瞒病情而去药店购买“四类药品”,就会给疫情防控造成漏洞,这种案例在全国疫情防控中都曾经发生过。”

2022年6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仍明确规定,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

不过,界面新闻梳理发现,早在2022年7月,夏季流感突袭南方部分省份时,广东省以及浙江温州、宁波等地就曾调整药店在常态化防控期间售卖“四类药品”的规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于7月5日发布《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宣布常态化防控期间,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无须实名登记报告。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则于7月7日发布消息称,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转入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可于线上线下正常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大类药品,无需再进行实名登记。

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株致病性的减弱,疫苗接种的普及,防控经验的积累,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11月11日“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措施发布后,国内多地开始对药店购买“四类药品”的规定进行调整,北京、河北、重庆等多个省市明确,购买“四类药品”不再登记顾客信息。

12月1日,河北省多地药店收到上级监管部门通知,即日起,各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和感冒类药品不再进行实名登记上传,不再向街道办事处推送。抗原试剂不再搭送及登记上报。山东省卫健委则发布通知称,自12月5日起,居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药店购买“四类药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需要实名登记信息。

北京市自12月3日起,市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本市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等“四类药品”不再需要实名登记信息;天津市自12月4日起,恢复“四类药品”网络销售,同时市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天津本市药店购买不再需要实名登记信息,不再查验72小时核酸阴性证明;重庆市药监局则于12月7日下发通知,全市零售药店销售(含网络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不再进行实名登记报告。同时,重庆市零售药店不再需要查验进店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渝康码”和扫场所码。

病毒学专家常荣山向界面新闻介绍,“新十条”对“四类药品”销售作出规定,一方面更有利于推广实施分级诊疗,另一方面,新冠病毒的特征如今已经发生变化,“开放‘四类药品’购买是我们回归正常生活的必经之路。”

随着多地防疫政策变化,市民对防疫药品的购买需求明显升温。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丁力12月2日在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介绍,12月1日监控发现,广州市内零售药店感冒、发热类药品1天的销售记录达10万条,是平日的2.5倍。对此,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新部署新形势,近期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保供应稳价格”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的购药需求。

连日来,各地持续加大对防疫医疗药品的价格监管力度,切实维护重点防疫用药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管控。比如浙江省内多个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日相继发布提醒告诫书。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5日晚间发布《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提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等5条规定,明确表示将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多地明确,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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