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基本制度文件,《办法》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调整、监督全链条全流程规则,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开发边界精准化、差异化管控提供了遵循。
据了解,作为“三区三线”中的一条重要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面向支撑“十五五”高质量发展,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改进和创新举措,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是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纵深推进“多规合一”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办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合理安排城镇空间布局,推动城镇集约紧凑发展。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和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重要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要框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并将其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严控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推动城市走集约发展的道路。通过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等空间底线,为城市各类开发建设行为“明底线、划边框”,为市民保留更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办法》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时序实施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空间品质。城镇开发边界内,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细化完善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统筹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因地制宜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统筹增量用地和存量用地,统筹城镇地上和地下空间,促进土地混合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把闲置厂房变创业园区、社区公园,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城镇开发边界外,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正负面清单管理,严控新增城镇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非农产业园区等集中城镇建设用地,仅允许安排一些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此外,《办法》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市县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时序调控,合理安排投放节奏,避免闲置浪费。
《办法》健全城镇开发边界正向优化机制,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适应能力。在确保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维持城镇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搬迁等7种情形,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正向优化。为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统筹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办法》对能源化工产业发展、历史围填海遗留问题处理、灾害避险搬迁、生态保护红线内现有建设用地退出给予单列增补城镇开发边界的政策支持。
《办法》明确,在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逐级汇交到“一张图”,自然资源部将通过“一张图”,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监测评估、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