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印发了《关于加强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完善了全市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的实施和管理要求,包括合理划分年期、优化地价核算方法、明确续期条件等。
《意见》提出,结合不同产业类型特点和需求,构建多类型产业用地梯次供应体系,丰富各区招商引资“工具箱”。一般产业项目用地按照不超过20年期(含20年期)出让。位于产业园区内的相关项目,可分类划分执行年期。其中,国家级重大产业项目以及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投资强度大,回报周期长的市级、区级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可按照30—50年期出让;仓储物流项目用地可按照30年期出让;经市政府或各区政府授权的产业园区开发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和研发用房的产业用地可按照30年期出让;鼓励盘活存量产业用地资源,存量更新类产业项目用地可按照不超过30年期供应(含30年期)。落实总规减量提质要求,绿化隔离地区内的产业用地供应不得超过20年期(含20年期)。
《意见》指出,各区应进一步降低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并通过区域统筹等方式合理分摊产业用地开发成本,切实控制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弹性年期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例如20年期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应按照不低于50年期地价的40%进行折算。
《意见》明确,弹性年期出让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各区政府要对企业履约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对于实现履约要求的,在符合届时城市规划、产业定位和项目论证要求的情况下,支持产业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续期,价格可按照首次出让时的地价水平确定,也可结合续期时产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由用地企业在上述两种方式中选定一种,并在首次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前后两次出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期。
为保障项目快速落地,《意见》提出,各区可自主决策30年期及以下年期产业用地的出让年期。同时,结合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关于重点产业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求,以及各区往年产业用地供应情况,各区可按相关规则自主决策一定宗数的30—50年期(不含30年期)产业用地,用于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且每宗地面积不超过10公顷。超过上述规定的,但确实需要落地国家级和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年期,最长不超过50年期。另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试点,可探索开展区级全面自主决策产业用地出让年期机制(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其他区选址建设产业项目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