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上市 募集资金应汇回境内
来源:深圳商报作者:钟国斌2025-12-29 08:49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26日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通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同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通知统一了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为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为简化管理程序,通知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并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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