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用微信记录证明“我是员工”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王晓颖 通讯员钟先银 刘春发2025-12-18 08:28

龙某在某砖厂上班期间,不慎因工受伤,砖厂老板担心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矢口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今年5月,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龙某与砖厂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该砖厂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了解,2023年2月1日,龙某与某砖厂投资人张某微信聊天约定上班事宜。龙某表示“后天一早过来”,张某语音回复“要确定”,龙某回复“已经确定了”。

2023年2月3日,龙某如期来到该砖厂上班,岗位为机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砖厂也未为龙某缴纳工伤保险。龙某的日常工作通过微信里的“某砖厂工作群”和“某砖厂老板娘”等安排与管理。

2023年5月9日,龙某工作时不慎受伤,医院诊断为内踝骨折(左侧),外踝骨折(左侧)。受伤后的医药费由“某砖厂老板娘”通过微信转账给龙某。“某砖厂老板娘”是该砖厂老板的姐姐,系财务兼管理人员,通过微信支付龙某工资。

事后,因双方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各执一词,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1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龙某与该砖厂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该砖厂不服,于2025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砖厂与龙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龙某的日常工作通过微信“砖厂工作群”“某砖厂老板娘”等安排与管理,工资由砖厂财务人员发放,医药费由砖厂财务人员微信转账,且砖厂对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没有提出反证。龙某主张与该砖厂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提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实际用工,而不仅仅看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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