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召奎2025-12-16 08:40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专家表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有助于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让广大经营主体感受到法治温度和治理善意。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但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柔性监管机制。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并非放松监管要求,而是鼓励经营者主动纠错、优化管理的包容性举措,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另一方面,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的涉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因疏忽销售了过期食品。

例如,今年初,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曹妃甸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下架过期食品,销售了1瓶过期青梅绿茶。

该公司主动对购买过期青梅绿茶的消费者进行退赔,并对未售过期食品进行销毁,本案货值金额101元,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能够如实说明食品来源,3月25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对曹妃甸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有的案例涉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散装食品。

例如,今年6月,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吉林市昌邑区梅子食品商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散装食品“友盛水蜜桃干”,货值金额共16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后及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6月11日,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有的案例涉及小微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

今年初,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南开区玉姐大宝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11月开始制作销售“Q弹小皮蛋”冷食类食品并售卖,且未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

至现场检查时,玉姐大宝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售出冷食类食品“Q弹小皮蛋”4份,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3月19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玉姐大宝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还有的案例涉及企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今年初,河南省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濮阳市四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濮飨燕绿豆粉皮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够如实说明食品来源,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3月1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濮阳市四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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