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艾佳
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明确监管措施的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
《实施办法》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同时,要求监管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实施机构应当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依法“留痕”;监管措施需要现场执法的,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一般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另有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尚未消除的除外;参与实施监管措施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实施监管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在特别程序要求方面,《实施办法》明确,需要适用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另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具体事项,如监管措施决定作出后的公开要求、送达程序、行政复议等内容。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实施监管措施目的在于及时矫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风险蔓延、维护市场秩序,在程序设计上更加体现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