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交易相关进展 ST信通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李铭宇2025-08-04 19:11

8月4日晚间ST信通(600289)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称“黑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8月5日,亿阳信通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拟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拟向北京多来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多来点”)投资不超过2.5亿元,持有对方不超过7.69%的股权,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多来点先行支付2000万元诚意金。

2023年8月7日,公司披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事项问询函的部分回复公告》,表明公司将会审慎推进向多来点投资事项,且投资具体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

不过此后,该公司未再披露相关事项进展,迟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才在《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已于2023年9月28日根据多来点付款指令向其支付2000万元诚意金,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交易。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交易相关进展情况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而ST信通董事长袁义祥、时任总裁曹星、财务总监张秀琴、董事会秘书陶恒亮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ST信通、袁义祥、曹星、张秀琴、陶恒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在此番公告披露之前,ST信通股价在8月4日录得涨停,当日报涨4.98%,收于6.74元/股。

该公司表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根据黑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财务内控管理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 赵黎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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