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相对短缺和环境容量有限的基本国情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成为撬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杠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精准锚定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痛点,以市场化路径疏通堵点,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筑牢制度根基,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制度创新: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的运行逻辑
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场化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路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以政府设定总量目标与初始配额为基础,推动经营主体围绕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要素的配额差额开展市场化交易,形成“总量控制-动态调剂-效益优化”的制度闭环。这一体系不仅是我国资源环境领域的重大机制创新,更是激活绿色转型动能、提升要素利用效率、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解决方案。
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能够有效促进要素高效流动与优化配置,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并形成反映资源稀缺性与环境成本的市场化价格体系。这一体系引导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集聚,既激励经营主体加速生产方式绿色转型、获取生态保护合理回报,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同时,通过树立“资源环境有价”“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价值导向,强化全社会集约低碳意识,系统性降低节能减污降碳成本,加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资源利用效率与环境质量协同提升。
转型挑战:绿色发展的战略意义与现实矛盾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全地域、全过程、全方位的保护力度,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持续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现阶段,纵深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仍面临三大现实矛盾。一是绿色科技创新驱动力不足。作为绿色发展核心引擎的科技创新,在产业升级赋能、生态治理提效等领域的潜力尚未充分释放,科技赋能绿色发展的转化机制亟待突破。二是绿色制度体系协同性有待强化。尽管生态文明建设已融入国家法治顶层设计,但部分领域存在法规覆盖盲区、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尤其在生态红线刚性约束、执法体系标准化构建方面,亟需形成更严密的制度闭环。三是“双碳”目标实现路径需深化探索。我国能源结构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度仍处高位,生产生活体系低碳转型面临成本压力,在坚守国际承诺的前提下,符合国情的目标实施路径、节奏把控及力度调配仍需实践突破。
破局之道:市场化配置体系的三大实施路径
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是破解绿色转型难题的核心抓手,可从三方面构建系统性实施路径:
一是构建价格信号驱动的绿色研发与技术应用市场化激励体系。通过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市场化交易形成“高排放高成本、低碳化获溢价”的阶梯价格机制,倒逼企业加大绿色技术研发投入;建立绿色技术专利与配额兑换制度,将减排专利折算为交易权益以提升创新收益;政府设立绿色技术配额池,通过市场化竞价定向支持清洁技术项目;将碳捕集、能效提升等创新产生的额外减排量纳入交易体系,形成“研发-转化-收益”的市场化闭环。
二是构建市场化机制与法律监管融合的资源环境要素配置体系。将生态保护红线量化为可交易配额指标,通过跨区域平台实现刚性约束与灵活调配的统一;构建“监测-交易-执法”联动系统,实时对接排污数据与交易账户,自动触发超标预警与配额冻结;加快制定资源环境要素交易法,明确配额分配、交易规则及违约处罚等法律框架;建立第三方审计与信用评级机制,将企业履约情况纳入征信体系实施分级监管。
三是构建市场化机制驱动的差异化转型与全国协同体系。对煤炭依赖型地区和行业设置年降幅5%至10%的递减式配额,允许通过跨区交易获取转型缓冲期;创新碳排放期货、配额质押等绿色金融工具,降低企业低碳改造融资成本;建立跨区域要素调配市场,支持能源富集区向高减排成本地区出售清洁能源配额;试点从交易佣金中提取行业转型基金,定向支持煤电、钢铁等传统行业技术替代与职工转岗。
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已成为重塑全球发展格局的核心议题,更是人类文明向可持续发展方式跃迁的必由之路。在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征程中,我国当以系统思维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与交易制度体系,动态拓展要素交易市场边界,夯实监测计量、法律保障等基础能力建设,以制度创新为全球绿色发展注入可持续动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浙大城市学院城市发展与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