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何杰:建议拓宽证券行政和解适用范围 打造市场主体重生新范式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卓泳2025-03-10 19:58

自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文件,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严惩金融证券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支撑,证券行业亦已步入“强监管”时代。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机关与证券违法行为人协商解决纠纷以终止调查程序的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出台,创新了证券领域协商式纠纷解决模式。

所谓证券行政和解,又称为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证券监管机构对涉嫌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调查期间,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并由其作出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等承诺并经证券监管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证券监管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制度。

但该制度从2022年设立以来,适用案例极少。原因何在?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何杰指出,证券行政和解在现实中实施效果不佳,建议拓宽证券行政和解适用范围,打造市场主体重生新范式。

何杰认为,证券行政和解可以促进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避免对正常经营企业产生毁灭性打击。从实践来看,存在部分案件事实轻微或当事人积极认错和纠正违法行为,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产生影响非常轻微,而一旦被严格立案处罚,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可能面临银行抽贷、业务受阻、股价大幅下挫等次生影响,最终损害地方经济、职工就业以及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第二,有效阻断刑事责任风险的传导。在严厉打击故意财务造假、恶意欺诈主体的总体原则和基调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部分主观恶性不大、仅因为财务轻微差错或业务模式特殊导致的会计处理不规范或不准确等行为。此类情况虽被认定为虚假记载或财务造假,但实际并未对投资者产生实质损害,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可以让此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缓解潜在刑事责任风险,从而悔过自新、轻装上阵。

第三,修复投资者关系。通过支付和解金,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可以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补偿,从而有效减少因纠纷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案件数量。此举不仅有助于缓解投资者的不满情绪,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避免因长期诉讼而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从而使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第四,优化监管沟通。在行政和解过程中,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可以与证监会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共同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从而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何杰表示,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是平衡监管效率与企业生存的关键工具,尤其对民营经济“稳预期、提信心”意义重大。证券行政和解制度通过替代性赔偿+快速结案机制,为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提供“软着陆”通道,既能实现监管目标,又能帮助企业规避处罚刚性,为企业重新发展护航。

但是,该制度这些年的实施效果并不佳。从统计数据来看,自2015年《行政和解试点办法》出台至2022年,证监会仅在2起案件中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和解,而同期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约2200件,和解案件占比不足0.1%。此外,从具体案例来看,截至目前,我国证券行政和解案例共4例,和解的都不是上市公司。

何杰对此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强化对行政和解制度的意义的理解和宣传,中央近期多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证券监管政策需更精准呼应民营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实际需求,为其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化、市场化保障。

二是,放宽承诺制度适用条件、细化并公开适用条件中的原则性规定和考虑因素、明确承诺金征收标准、改进公众参与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等,并结合注册制改革与合规激励,推动该制度全面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与“护航民企发展”的双重目标。

校对:苏焕文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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