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等知名商标遭恶意抢注 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呼吁设立“黑名单”制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郭聪聪2025-03-06 15:53

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DeepSeek”商标遭恶意抢注,引发市场关注。通告显示,个别企业和自然人以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名称“deepseek”或相关图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个别代理机构涉嫌提供不法服务,具有明显“蹭热点”、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

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全流程打击商标恶意注册20.5万件,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创新企业的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最高检特约监督员、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对此建议,呼吁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

阎建国代表表示,恶意抢注者往往并非出于真正使用商标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或者利用抢注的商标阻碍竞争对手的正常发展,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他进一步表示,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设立黑名单制度可以对恶意抢注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加大对恶意抢注者的惩处力度,从而有效遏制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黑名单制度可以将恶意抢注者的信息公开,让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避免与恶意抢注者进行交易,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国家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设立黑名单制度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创新资源,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

针对“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建议,阎建国代表认为,可以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建立专门机构、完善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的退出机制,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以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影响力。

首先,明确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例如,以囤积商标为目的,大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抢注商标后,以向商标权利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等为目的,不实际使用商标等行为,均应认定为恶意抢注。

其次,建立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黑名单认定和管理机构,负责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管理。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黑名单的认定准确、公正。

第三,完善黑名单的信息收集和公示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渠道,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市场监测、权利人举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对于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个人或公司,应将其相关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列入黑名单,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可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为一定期限。

第四,加强对黑名单主体的联合惩戒。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公司,在商标注册、市场准入、信贷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限制。例如,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商标注册;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限制;在银行信贷、融资等方面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时,将其黑名单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等。

第五,建立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公司,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等,并在黑名单公示期满后,经申请和审核,可以从黑名单中移除。同时,对于积极改正错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缩短黑名单公示期限。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享恶意抢注黑名单信息,共同打击跨国恶意抢注行为。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提高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率。

责任编辑: 邓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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