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投公司董事长袁国华:建议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 鼓励创投机构长期投资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张淑贤2025-03-03 12:37

全国两会临近,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投公司董事长袁国华今年将关注创投领域的税收话题。

他建议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以鼓励创投机构长期投资,提出了包括探索抵扣创投成本的全生命周期计税模式、针对投资硬科技初创企业的创投机构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投公司董事长 袁国华

落实税收优惠建议全面考虑政策背景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建立的创投企业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两种形式。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财税〔2018〕55号文、财税〔2019〕8号文),公司制创投采取“先税后分”模式,综合税负在40%左右;合伙制创投采取“先分后税”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和“年度整体核算”方式,综合税负分别在20%左右和5%—35%。另外,根据财税〔2018〕159号文要求,合伙制创投投资人需要在其自身尚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就基金实现的盈利先行纳税。

合伙制创投企业优势在于“先分后税”,可避免企业层面和合伙人层面的双重征税。不过,在实践中,袁国华观察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仍存顾虑,因为创投企业若选择单一核算,3年内不得变更,在合伙层面将不能扣除基金惯常发生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服务费等经营费用,也不能将不同项目退出的投资收益和投资亏损跨年结算,最终税收优惠力度不大。

另外,财税〔2019〕8号文规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可以为个人LP按照20%的优惠税率代缴,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该暂行办法发布以前,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不区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统一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类型一经确定,不能修改。

袁国华建议,在推动落实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避免“一刀切”。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税收优惠享受资格时,应全面考虑政策背景及企业状况,如将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作为创投企业的唯一判断标准,建议基金类型可作修改,尤其是针对成立日期早于暂行办法的基金。

建议扩大公司制创投优惠政策惠及面

针对公司制创投双重征税税负较高的问题,部分区域已先行试点优惠政策。

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财税〔2021〕53号文,明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内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袁国华表示,该政策设计与科技领域需要长期投资相匹配,有利于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进入公司制创投企业,鼓励创投企业长期持有科技企业股权。就其观察,对100%由个人股东持股的公司制创投企业而言,该政策可使个人股东的税负率下降至20%。

袁国华建议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将财税〔2021〕53号文支持范围拓宽至上海全市范围。

可探索抵扣创投成本的计税模式

通过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来支持创投机构集聚和发展,对于我国培育本土优秀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袁国华建议,支持上海开展鼓励长期投资的税收政策试点,探索充分抵扣创投成本的全生命周期计税模式。鉴于合伙制基金的长周期和高风险的特点,某一个年度的经营成果并不能代表基金作为一个整体的真实的盈利状况,他建议按照投资人实际取得的收益情况进行征税,即投资人收回本金前不征税,待投资人真正实现收益后开始征税。

同时,袁国华还建议对投资硬科技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给予专门制度安排。比如,出台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投资期限越长,对应企业所得税税率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

校对:李凌锋

责任编辑: 阙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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