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富管理的版图中,“新手”遗嘱信托目前处境尴尬。
2018年业内首次实现零的突破以来,遗嘱信托业务虽历经数年发展,但其步伐却显得颇为迟缓。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3—2024)》,截至2023年底,我国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而在这一庞大的市场中,仅万向信托一家机构落地了遗嘱信托业务,且业务总规模不满亿元,占总市场份额的冰山一角。
遗嘱信托,凭借其低成本、低门槛以及高度的灵活性,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为财富的代际传承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财产规划与事务管理的又一选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遗嘱信托却面临着重重挑战。有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最终因受托人与受益人的选择而终止,当事人依旧按法定继承完成了财产分配,侧面反映出民事遗嘱信托仍面临着难被接受的困境。
此外,遗嘱信托的落地还要面临遗嘱有效性确认、信托登记制度完善以及信托税制构建等复杂的法律、财务及税务障碍,这无疑限制了遗嘱信托的灵活性、维持身后财产控制等积极效用。
在这样困境之下,遗嘱信托又将何去何从?
遗嘱信托第一案以终止收场
由于信托业务的隐秘性,被大众所知悉的信托案例多为出现纠纷的信托,于2019年被裁判的“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
从裁判文书上可知,2015年居住在上海市的李某自拟了遗嘱,在遗嘱中李某明确表示,不分割名下遗产,而是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指定妻子钦某和三名兄弟作为受托人,子女亲属为受益人,并详细规划了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方式。
李某名下资产多样,包括1000余万元金融投资产品,还有位于上海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以及海口的三套房产。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在自书遗嘱中并未出现“信托”“遗嘱信托”等字样,而是在出现纠纷后,法院通过遗嘱内容,探究被继承人的真意方认定遗嘱信托。这一细节反映出,在实践中遗嘱信托的认定标准在专业法律判断与大众认知之间存在差异。
令人扼腕的是,在遗嘱信托执行过程中,矛盾逐渐显现。先是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金额争议于2019年对簿公堂,而后部分受益人对受托人是否妥善履行职责产生质疑,又于2020年再次引发诉讼。
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莹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道,这是民事信托(非营业信托)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当自然人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时,在事务执行、决策以及公信力上,受托人会受到来自于受益人的挑战。此外,也会出现受益人认为个人支出符合信托文件确定的利益分配要求,而受托人不配合支付信托财产,矛盾由此产生。同时,她指出,在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如何监督及评判受托人勤勉履责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在这份遗嘱信托履行的过程中,受益人与受托人达成一致意见,终止了这份遗嘱信托,选择依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未能实现被继承人李某传承家族财产的期望。
这也引发了关于遗嘱信托终止条件的探讨,即在委托人过世后,受益人与受托人能否合意终止信托?对此,多名受访专家表示,无论是在学理还是在实践中,这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教授从实务角度分析道,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当事人可以终止信托,其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然而,在遗嘱信托的特殊情境下,由于委托人去世缺席,无法参与协商,因此,全体受益人的决定并未与遗嘱信托中既定的利益分配原则产生重大偏离,那么他们似乎有权共同决定终止信托。
赵廉慧教授还补充道,民事信托在中国的运用才刚刚起步,仍然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检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如若按照遗嘱信托处理给各方带来的麻烦大于收益,当事人通过和解终止信托也是可以理解的。
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吴国基博士则有不同观点,他说道,从信托法法理以及参考部分国家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最终目的是身后财产管理以及财产代际规划与传承等,所以无论是营业信托还是非营业信托,除委托人(立遗嘱人)在遗嘱信托中已明确赋予受益人提前终止信托的权利外,在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尚未达成时,如允许全体受益人与受托人合意终止遗嘱信托,实际上是背离了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志。
中伦柏荣战略慈善与财富传承团队首席架构师杨祥博士告诉记者,对于如何处理信托终止可能违背委托人意愿的实务问题,现行法律中尚缺乏明确规范,也暂无典型案例可供参考,这不仅为遗嘱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困扰,也成为了委托人选择遗嘱信托的一大顾虑。对此杨祥建议,为防范继承人或其他主体对遗嘱信托发起挑战或诉讼的风险,委托人可以选择“生前信托+遗嘱”的方式,做好财产安排。
多名受访者均表示,“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的终止执行是遗嘱信托面临现实困境的一个缩影。
困境重重的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依据委托人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形式。相较于其他信托,其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生效时间: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逝世之后,方可生效,因此也被称为死后信托。
万向信托董秘兼创新研究部副总经理谢赟十分直白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遗嘱信托发展困境重重。”
作为服务信托领域资深从业人员,谢赟坦言:“遗嘱信托的突出效果是可以通过合理设计,降低当事人遗产税、赠与税等税务负担,这在税率较高的地区,有显著的税务筹划效果。但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遗嘱信托的税务筹划优势无法充分体现,降低了高净值人群设立遗嘱信托的动力,业务发展需求不足。此外,遗嘱信托涉及的财产组合颇为复杂,往往涵盖现金、房产及股权等多种资产,提升了遗嘱信托的管理难度,从而抬高了其管理门槛。”
谢赟回忆道:“在万向信托做的首例遗嘱信托中,在克服信托财产交付(遗产管理人协助执行)、遗嘱效力确认的难点之后,我们还设立了定期查访的监察制度,以保障委托人的90多岁配偶以及未成年孙子女切实获得信托财产。”此外,她还提到,在遗嘱信托履行的过程中,受托人还将面临最大化受益人利益、协调受益人间矛盾及应对外部阻碍等多重挑战。
除缺乏行业发展动力之外,遗嘱信托的发展也遇到复杂的法律、财务及税务障碍。
赵廉慧教授指出:“当前,遗嘱信托在信托登记和信托税制等方面遭遇了瓶颈问题。遗嘱信托要求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去世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在今天几乎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吴国基博士对此表示认同,他还表达了对于遗嘱信托相关法律空白的担忧。他指出,诸如设立遗嘱信托的财产是否仍属于遗产范围、遗嘱信托是否有期限限制等关键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尽管信托法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其中有针对性的规定仍较为笼统,另外,与生前信托相同,遗嘱信托实现落地实施,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信托财产登记为例,信托法明确规定,设立信托时,对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必须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的信托登记程序、登记机构等关键环节,却缺乏统一且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在设立遗嘱信托时,信托的生效时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定等问题难以明确界定,信托的设立和运行因此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遗嘱信托的法律风险。
张莹律师同样对遗嘱信托的效力问题表达了忧虑。她说道,遗嘱信托必须同时具备遗嘱和信托双重生效要件,由于遗嘱的有效性问题,实务中遗嘱继承纠纷频发。而如果受托人拒绝承诺信托,或者信托文件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不够明确,都可能对遗嘱信托的有效性造成极大挑战。
此外,她说道,遗嘱信托比较难进行标准化的设计,这也是其面临的一大难题。它不像直接用资金设立的家庭信托,只需要考虑资金来源、结构设计是否合理、信托利益的条件如何设置等等,在遗嘱信托中,需要考虑被继承人多样的财产如何与信托结合,以及财产置入信托的成本、税务等等更为现实和具体的问题。
一位专注于信托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也提到,民事信托中还存在着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这也为遗嘱信托的实施带来了限制。他说道,“就拿委托人来说,许多委托人误认为,仅凭自己通过科普文章及AI工具检索到的信息,就足以自行设立遗嘱信托并进行相关的委托安排。然而,这种基于片面理解和有限信息的自我操作,往往为遗嘱信托的有效性埋下了隐患,待进入遗产信托的实行阶段,更是纷争不断。”
在当前既缺乏内部发展动力又受到客观条件制约的环境下,当各家信托公司围绕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前景广阔的市场跑马圈地时,遗嘱信托兼具灵活性与低门槛的优势尚未发挥作用。
“信托+遗嘱”模式或为新路径
多名受访者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均表示:短期内,遗嘱信托业务没有太大前景。
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3—2024)》显示,在调研的65家信托公司中,仅万向信托一家在国内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且业务规模不足亿元。报告指出,由于客户对遗嘱信托的了解和认可程度较低,实践中有效成立的遗嘱信托案例寥寥。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云大慧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说道,目前很少有委托人选择独立的身后遗嘱信托,这与遗嘱信托“生前订立,身故生效”的基本属性有关。因为订立遗嘱时很难将信托中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完整全面预设,且委托人(遗嘱订立人)已经身故,无法再做补充和表达,这给信托执行带来困难。
在现实种种困境之下,遗嘱信托的发展之路势必艰难。但是作为传统传承工具的遗嘱,一直以来具有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在处理特定事项、特定财产类型以及特殊意愿等方面。在当下遗嘱信托发展遭遇瓶颈之时,或许可以先聚焦于充分利用遗嘱这一传统工具,以期为遗嘱信托未来的发展积累参考经验。
事实上,早在2020年起,已有不少信托公司对“生前信托+遗嘱”模式进行了探索。比如五矿信托、中信信托就先后拓展“家族信托+遗嘱”“保险信托+遗嘱”以及“慈善信托+遗嘱”等创新服务模式,将遗嘱理念融入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中。
云大慧律师告诉本报记者,遗嘱工具是信托行业的有力补充。她进一步说道:“就以国内家族信托业务为例,尽管其规模庞大,但信托财产主要集中在现金资产上,对于尚不能装入信托的财产,如特殊事务管理,遗嘱就可作为补充和兜底的工具。在实务中,‘信托+遗嘱’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
此外,随着养老信托领域的巨大市场潜力日益显现,“养老信托+遗嘱”模式也展现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中国养老金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当前我国养老金市场的总规模在15万亿元左右,在2030年预计总规模可跃升至30万亿—40万亿元。
云大慧律师表示,“养老信托+遗嘱”的模式不仅能够延长机构的服务链条,还为养老、信托等相关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这也是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有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已有机构率先开展了养老信托与遗嘱相结合的实践。
“新手”遗嘱信托的未来之路面临诸多挑战与不确定性,在行业创新之下,仍需社会对财富传承认知的深化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唯有如此,遗嘱信托乃至整个信托行业才能顺利迈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